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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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7.29
•【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
明
——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陆月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实施以来,对于本市城管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目前,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实有人员共7000余人,2013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约为13.5万件,罚款数额超过3000万元。
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本市对城管执法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赋予了基层更大的执法管理权限。
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1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城管执法体制、公安对城管执法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了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有必要对《条例》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方案基本确定后,市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立即启动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以及市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前参与了研究。
在起草过程中,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报送稿),并于2014年12月上旬报送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市建设管理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市政协、市高院、市政府参事室、市律协、市妇联等单位的意见。
经对各方意见汇总研究,又对报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的8条内容作了修改,其余均为文字修改。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资格(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四款)
此次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明确,在镇乡范围内将原有的市和区县两级执法体制调整为市、区县、镇乡人民政府三级执法体制,在街道范围内仍维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派驻的方式。
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镇乡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名义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二)增加和扩大了部分城管执法事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管执法界限,并适度拓展城管执法事项,《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5个执法事项,包括原由环保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实施的3个处罚事项,以及原由房管部门在空调设备安装使用方面实施的2个处罚事项。
二是扩大了2个原有执法事项的范围,将对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以及沥青、橡胶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
(三)强化了公安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从目前的城管执法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对于威慑暴力抗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意见》在这方面作了专门规定,即区县公安机关明确专门的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
《修正案(草案)》据此也作了相应的表述。
(四)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后,为了保证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有权又有责,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其加强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修正案(草案)》赋予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三方面的监督权力:一是责令镇乡城管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二是对镇乡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三是加强对街道、镇乡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
(五)规范了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修正案(草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没收物品的处置程序进行了规定。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