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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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3.07.01
•【文号】[93]财综字第87号
•【施行日期】199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93)财综字第87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

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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