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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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评估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保障评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突出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人才和业绩合理评价和正确使用。
第四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确保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第六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制度,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材料提交
第七条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和业绩材料。
第八条材料提交形式应当规范、统一,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清晰、准确。
第九条材料提交期限应当按规定提前完成,逾期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递交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章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延迟或提前。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评审工作的准备和组织,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记录和档案,保留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机构应当保守评审工作的保密性,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第四章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向申请人告知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评审结果公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规定或有失公正。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后,申请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复议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结果。
第二十条评审结果公布后,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审结果档案,便于日后查阅。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评审工作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果,对绩效不良的机构或个人予以合理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差的机构或个人,应当予以合理批评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建立健全考核结果档案。
第六章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评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对评审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审查结果较好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审查结果较差的机构或个人,应当予以合理批评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建立健全审查结果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