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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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京教行字[1986]第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1986.12.30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2月16日实施日期:1990年2月16日)废止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月三十日京教行字 [1986] 第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
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

不按期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小学和初中新生,由学校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入学;高中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

不办手续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六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必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的学校申请。

第七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式样附后)。

第八条学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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