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如何办理康志雄故意伤害立案监督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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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如何办理康雄志故意伤害
立案监督一案的
常德市白洋堤地区人民检察院
这是一起由我院并案直接立案侦查的服刑罪犯故意伤害案件。

1999年6月8日,因服刑罪犯田茂明(39岁,犯抢劫罪判刑十二年)劳动进度太慢,担任“田间记录员”的罪犯康雄志(34岁,犯盗窃罪判刑十年六个月)先后采取打耳光、脚踢身体、拳击和脚踩头部等手段进行殴打,致田当场昏迷、颅内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件发生后,证人不敢如实作证,虽经多部门反复调查,仍无法查清田犯的死因,康雄志非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相反却在2001年3月被裁定减刑二年三个月。

我院始终没有放松对本案的调查,并坚决进行立案监督,在监狱调查不出真相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并案直接立案侦查。

鉴于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为“零口供”,我们通过运用侦查谋略,寻求外围突破,步步为营,终于侦破此案并提起公诉。

今年3月20日,常德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对康雄志减刑二年三个月的裁定,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彰显了正义,还了人间一个公道。

一、察微析疑锁定目标
1999年6月9日凌晨,罪犯田茂明因抢救无效死
于津市市人民医院。

我院立即派员进行死亡检察,并聘请法医对田犯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发现田犯头部及面部伤达11处之多,且集中在右耳根部和头顶部、面部。

法医认为,田犯是受外界反复多次暴力打击致颅内瘀血而死亡。

而与此同时,监狱狱政部门则在经过短促的调查后就得出田犯系自摔致死属意外事故的结论。

按死亡检察的要求,我院也在罪犯中开展了调查,极个别罪犯证明田生前被人殴打过,但提供不出具体的情况,而绝大多数罪犯证实无人伤害田犯,还有人证实田犯在劳动中身体往前摔倒过。

经过认真分析,发现田犯的死存在诸多疑点:如果田犯身体往前摔倒过,那么其受损伤点应在前额处,但尸体检验田犯右耳根部、头顶部、面部均有损伤。

如果田犯生前没有被他人伤害,那么法医检验何以有11处损伤,且右耳根部广泛性皮下瘀血?如果田犯生前没有被他人伤害,那么有罪犯反映田犯殴打的情况又如何解释?如果田犯生前被他人伤害,大多数同监罪犯为什么不如实作证?这一连串的问号使我们意识到,田茂明的死绝没有那么简单,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极有可能隐藏着严重的犯罪,于是我们加大了查处的力度。

6月13日我院向监狱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监狱立案侦查,同时,将这一情况向省监狱管理局的有关领导通报了情况。

监狱管理局发出明传电报要求津市监狱主要领导督办此案。

6月
18日,监狱和我院召开了专题联席会议,在充分听取我院意见后,责成狱内侦查部门进一步调查此案。

10天后,狱侦部门的调查结论为:死者田茂明的伤情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没有证据证明田犯生前遭受他人暴力伤害,其头部外伤有突然摔倒重创地面形成的可能。

并以此为据不予立案,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理由。

至此,案件查处陷入两难境地。

我们并没有因此而终结调查,而是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寻找新的途径,创造新的条件,采取新的举措,坚决查个水落石出。

二、运用谋略巧妙布局
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康雄志案的进展不大,我们的工作一时较为被动,为了摆脱困境,争取主动,我们运用侦查谋略,巧妙布局,下好了几步关键棋。

1、秘密调查,猎取新的线索。

正面进攻受阻后,我们迂回前进。

利用深入监狱开展执法检察的便利条件,在干警和服刑罪犯中暗访,重点对发案监区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秘密调查。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我们的真诚感动下,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向我们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罪犯田茂明死亡的前一天,被康雄志用锄头打过好几下,被打后田犯就不能动弹了,当晚就送进了医院。

这名罪犯还反映:该监区已减刑释放人员黎明也发生过与康雄志类似的事情。

黎曾在1999年9月殴打罪犯赵宏国致脾脏破裂,黎也与康雄志一样没有被加
刑,还被减余刑释放。

康雄志殴打田茂明时,黎明也始终在现场。

根据这些线索,我们决定首先突破黎明。

2、声东击西,从另案中获取证据。

我们迅速在监狱内和赵宏国家中开展调查,黎明故意伤害赵宏国的事实得到了证实。

于是我们决定正面接触黎明。

但黎明释放后到处游荡,居无定所,很少回家,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仍查无结果。

2001年春节前夕,耳目给我们提供了黎明要回家过年的重要信息。

办案人员牺牲春节休息时间,赶赴黎明老家慈利县,在当地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经过几天几夜的蹲坑守候,终于逮着了黎明,将其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在铁的事实面前,黎明交待了殴打罪犯赵宏国致重伤的过程;还证实了目击康雄志殴打罪犯田茂明的事实;并提供了田家松、刘金明、胡险峰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

我们终于获取了真正意义上有价值的直接证据。

至此,康雄志故意伤害案初现端倪。

3、借鸡生蛋,以并案查处赢得主动权。

对黎明案和康雄志案,监狱都曾进行过多次调查,并已形成思维定式。

如果将这2起案件移送监狱处理,肯定以存疑的结论而告终,不了了之,势必放纵犯罪。

为了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我们顶住来自多方的压力,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涉及徇私枉法和故意伤害的系列案件并案侦
查,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查证,事发后,罪犯康雄志所在监区的副监区长孟某因担心上级领导追究责任,曾指使犯人对监狱和检察院调查人员讲假话。

2001年3月,我们以徇私枉法罪对孟某立案侦查。

同月,将黎明故意伤害案并案侦查,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调查田茂明死亡案,我院就黎明故意伤害案件,正式向监狱通报,以黎明案作掩护,作进一步调查。

同年10月,外围调查康雄志案件的证据,业已收集到案,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将康雄志故意伤害案也并案直接侦查。

三、面对“零口供”步步为营
从初查至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康雄志始终不承认犯罪事实,且气焰器张,是典型的“零口供”。

个别司法干警也暗中搅混水,干扰阻碍办案。

这给我们办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对付零口供的最好方法就是不拘泥于口供,获取大量的直接证据和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

因此我们采取“先攻外围,步步为营”的策略,形成合围态势,孤立康雄志,最后水到渠成。

1、先攻外围,形成合围态势。

自立案侦查后,康雄志认为他所依靠的干警把工作做得天衣无缝了,只要他不开口,侦查机关就查不清。

因此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避重就轻,承认在减刑过程中和干警有金钱交易,但对故意伤害田茂明的事实却矢口否
认。

鉴于此,我们把重点放在监狱范围之外,对和康雄志一起服刑在案发以后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摸底排队,选定外调对象。

2001年7月,几经周折,在广东台山市上川岛一渔村找到了化名打工的刑满释放人员田家松。

经过耐心教育,田终于说出了实情:自己目击了康雄志在发案当天殴打田茂明的整个过程,但服刑期间怕干警报复,怕惹麻烦,不敢讲。

释放以后就没有顾虑了,再不讲真话就对不起良心。

随后,办案人员又马不停蹄地奔康雄志的老家,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突破了其妻谢某的精神防线,掏出了其妻为康雄志案件给干警行贿的事实。

开始谢某是一问三不知、装糊涂,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谢某知道事情已经败露,不得不如实作证。

谢某证实,案发后康雄志多次打电话,叫谢送钱到监狱“摆平”打人的事,谢曾多次去了监狱,给康雄志带去现金一万元。

至此康雄志故意伤害案已露出水面。

2、选择时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2001年3月,我们对黎明故意伤害案并案侦查后,为继续深挖,对黎明刑事拘留。

黎明在被拘留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殴打赵宏国的事实,并检举揭发康雄志殴打田茂明的情况,于是在拘留期满后对黎取保候审。

鉴于康雄志案中关系错综复杂,执法环境不太好,我们对此案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欲擒故纵,选准时机张网以待。

为了掌握康雄志最
新动向,我们在监内采取了一次蜻蜒点水式的调查,确如我们预料,康雄志如惊弓之鸟,在狱内四处活动,以情、利相诱,意图使仍在狱内服刑的相关证人,继续为其作伪证,逃避法律追究。

2001年11月4日,康雄志一手拿到了释放证,一手拿到了刑事拘留证。

11月16日,本院又决定依法逮捕康雄志,这样康便没有串供堵口的条件,被有效地孤立起来。

3、排除干扰,全面突破。

为了让服刑罪犯彻底放下思想包袱,勇敢作证,排除办案阻力,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将正在服刑的主要证人调往其他监狱服刑的建议。

在省、市院和省监狱管理局的协调下,为保证办案和保护证人,决定将正在服刑的几名主要证人调离原来所在的监区,分散到监狱其他监区关押,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跟踪监督。

在法律的威慑和政策的感召下,原来一直隐瞒事实真相,不敢如实作证的罪犯刘金明、胡险峰、等证人都消除了思想顾虑,如实反映了康雄志殴打田茂明的事实。

至此,康雄志故意伤害案全面告破。

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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