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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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出勤管理,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医院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工时与考勤
第三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每年5月1日到9月30日实行夏令工作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行冬令工作时间,具体作息时间如下:
夏令工作时间:8:00时—12:00时,14:30时—17:30时
冬令工作时间:8:00时—12:00时,14:00时—17:00时
(三)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息规定。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部分科室休息日和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员工轮班工作,低年制住院医生实行24小时负责制,其他员工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

必要时,员工应根据总值班的调度立即到岗。

(四)部份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考勤打卡规定:
(一)员工统一使用指纹或人脸识别进行考勤,在工作日内上、下班均需打卡,并于指定地点打卡,电脑存储数据将作为人力资源部核对出勤的主要依据。

(二)临床及医技科室实行每周排班制,行政后勤科室实行月考勤统计制。

各科室(含班、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三)每周排班制科室应于每周五前在“勤哲”系统里排好下周班次,每月2日前提交上月排班。

临床及医技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打卡考勤与登记考勤相结合,打卡记录与登记记录互为补充;
(三)员工在非指定地点考勤的,该出勤记录无效,并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五条公务外出、出差、请假、调休且经批准者免予打卡考勤。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每月月底将上月员工考勤数据发给各科室负责人,员工可到指定人员处定期查询自己的考勤情况,并于每月1日对上月考勤进行核对说明(包括请假、出差),逾期未说明或提出异议的(遇节假日顺延),视为认可。

考勤结转以后,进入工资计算系统的上月考勤数据不再更改。

第七条员工考勤出现异常或者不能正常打卡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或重新录入信息。

第三章出勤纪律
第八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有对所属员工出勤督查的责任;人力资源部有随时抽查各部门员工出勤的权利。

第九条员工有关出勤纪律及打卡违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四章请假与调休
第十条员工请假、调休申请程序及规定:
1.凡员工请假,须填写统一请假单,经批准后并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单审批完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休假超过3天的,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的员工销假时必须附上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之类可证实病假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凡长时期不销假者,超出假期部分一律按旷工处理。

3、凡因重病、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在3天内,经医生证明,托人补办病假手续。

4、休假人员因特殊原因必须续假时,应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流程参照上述请假规定,续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

5、请销假登记手续,均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无通过审批的书面请假单的视同未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处理。

6、请假、调休审批权限
(一)病假:由相应的经治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本人填写请假单,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7天以内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批准;7天以上(含7天)由分管院长批准。

(二)事假:由本人申请,3天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院长批准;7天以上(含7天)由院长批准。

(三)护士长、科主任、职能部门领导离开市区1天以上的,应按批准权限、按级请假。

外出公干或学习培训的要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四)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本人申请,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科主任、护士长请假,由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

5.放射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科主任休放射假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请假种类及具体规定:
第五章加班及调休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培训日之外,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公休日、法定假日完成额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加班应遵循的原则:
(一)效率至上原则:各科室须有计划的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二)劳逸结合原则:各科室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作出合理安排。

(三)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发加班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各科室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一)在正常休息时间、公休日、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或有临时突发状况如抢救、会诊等。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人员或财产安全,必须在正常休息时间、公休日、节假日开展防范或善后工作的。

(三)后勤服务部门需要安排人员值班的。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本职工作而延时工作。

(二)未经科室负责人指派或同意,员工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加班,视为无效。

(三)中层及以上员工,除上级安排的突发性、紧迫性的工作任务外,其延时工作一般不视为加班;公休日加班或法定假日安排值班的,按等量时间调休。

第十八条员工获准辞职时,尚有加班未调休的,所在部门应尽量在其辞职通知期内安排调休完毕。

最多调休不得超过7天。

第六章代班与调班
第二十条各科室轮班员工因故不能上岗的,可申请调班。

调班员工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时前向科室负责人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调班。

第二十一条科室负责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安排代班人员,已指定的代班人不得擅自调换:
(一)代班人必须与调班人属同一科室,且工作性质相同。

(二)代班人员不得连续工作二个班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授权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公司原有制度相矛盾处,以此新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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