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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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5
施行日期2005.05
文号
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浦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利用,实现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土地计划管理体系
(一)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新区建设局为新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编报本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方案,并对受委托的功能区域土地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镇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报工作。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区镇联动优势,保证本区域耕地总量平衡,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资源的使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各大开发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及下属享有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权的子公司,下同)对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土地转让,要编报年度计划,并纳入所在功能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科学编制,批准下达。
新区建设局依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土地计划额度,按照盘活存量、合理增量、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本区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存量土地消化利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制订本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和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下达。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根据以上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分解使用。
(三)实行新增用地计划分类、分年管理。
对市政、产业、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除重
点项目可在当年使用机动指标外,其他各类用地实行计划预审和计划实施两步到位的方法,通过对计划的审核,实现对六类经营性项目有计划地供应土地。
(四)强化对计划执行的考核。
在年度计划确定后,各功能区域管委会、镇政府要严格执行,执行情况考核与下一年度的计划指标挂钩。
凡是未完成存量土地利用计划和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的功能区域、镇,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坚持依法供地原则,完善土地公开交易
(五)坚持批项目、核土地的供地原则。
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用地项目在立项阶段进行土地预审,并建立预审管理平台。
用地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新区关于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凡是低于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含各开发公司)的项目进行土地预审,未经预审的转让项目不予备案;除六类经营性项目外,各大开发公司用地项目必须取得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六)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农田保护原则。
各类用地项目必须符合浦东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途。
确需调整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七)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原则。
凡是项目用地现状为农用地(含耕地)的,实行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八)坚持六类经营性用地市场化交易原则。
一级市场六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公开交易(二级市场参照执行)。
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六类经营性土地转让项目,原则上纳入新区土地资产交易中心平台,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鼓励竞争性工业项目、非六类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供应机制
(九)建立二级市场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预报制度。
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确需协议转让的重大产业项目土地转让,实行先向新区建设局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再签订合同的预报制度。
(十)建立土地协议转让项目备案制度。
各大开发公司成片受让范围内的土地协议转让,新区建设局需对转让合同进行备案;涉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用于非六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新区建设局会同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实行合议后再备案。
(十一)建立土地转让开发单位资质审核制度。
除原已经具备土地成片开发资质的公司外,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新成立可以成片开发土地的公司。
(十二)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各开发公司按季、年对土地出让、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及存量土地(含预征)消化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所在功能区域管委会和新区建设局。
(十三)实施土地净地转让制度。
成片开发的土地在达到平整、供排水、供电、交通、通信等工业用
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土地储备力度,深化土地供应机制改革
(十四)拓展土地储备资源,增强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凡是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新区土地资源储备,实施净地出让。
形成有计划储备、有节奏供应、市场化出让转让的供地机制。
五、加强土地监察和社会监督
(十五)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新区监察委参与土地公开出让、转让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对土地出让转让实行监督。
浦东新区建设局
二○○五年五月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