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电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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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政策汇总
(一)国家
一、2016.1.1《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二、2016.11.2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
三、2017.1.5“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交通部
四、2014.3.7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九)推动平安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
港航企业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能耗低、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清洁
燃料;新建邮轮码头、船舶宜使用岸电,鼓励改造现有邮轮码头、船舶使用岸电。
依托科技创新,不断改善和提升港口、船舶及配套设施的技术水平,提升港口、船舶的污水、垃圾处理能力。
五、2015.8.27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1.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2.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六、2015.12.2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
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五)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六)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七、2016.6.2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八、2017.1.24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指南
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2016-2018年采用的奖励标准分别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购置费的60%、50%、40%。
九、2017.7.5加快推进津冀港口协同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
15.强化清洁能源在港口的应用,大力推进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新建和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和港口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
十、2017.7.28港口岸电布局方案
2020年底前,实现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同时,鼓励岸电需求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港口争取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
(三)地方
十一、2015.3.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推进靠泊船舶采用岸基供电方式,提倡船舶在泊位停靠期间使用岸电。
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十二、2017.3.29天津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港口船舶岸电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1.各港区拟建码头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岸电供电设施必须和码头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2.各港区在建的码头项目应通过变更设计等方式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确保岸电供电设施和码头项目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3.各港区已建成码头应通过补建改造的方式逐步配套建设船舶岸电
供电设施;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岸电建设使用标准,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并积极推广船舶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各单位对在建和开展前期工作的码头项目进行核查,没有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施的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
码头岸基供电设施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
此外,各单位要研究制定现有码头的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计划。
十三、2015.7.28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
第四条补贴内容为鼓励和支持本市试点码头和所靠泊船舶投资建设和使用岸电,对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范围包括开展试点的码头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等。
第五条资金来源政策支持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纳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及港口建设费预算内。
同时鼓励试点码头所在区县给予配套政策支持。
十四、2014.9.22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补贴资金”作为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子项统筹安排;第十七条“补贴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资助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鼓励航运企业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
十五、2017.8.2天津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四-4:(四)鼓励船舶靠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
落实交通运输部岸电推广鼓励政策,港口新建码头同步配套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要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计划,通过补建改造的方式按要求配套建设船舶岸电供电设施。
同时,加快岸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满足岸电设施建设要求。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港集团及相关港口企业、码头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六、2017.8.9滨海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
(八)天津港禁止接收汽车运煤炭;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施行靠港船舶岸电使用。
十七、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四)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4.强化船舶污染防治。
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政策要求,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
2020年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硫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天津港港作、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岸电供应能力。
(四)天津港
十八、2017.5.10天津港集团公司业务部关于做好来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宣传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工作部署
和要求,深入推进“美丽港口•一号工程”建设,进一步全面提升港口环境质量,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积极向船公司做好有关来港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具体要求的宣传工作。
十九、《天津港集团公司港口岸电布局实施方案》
一、(四)布局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50%以上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四)邮轮码头泊位岸电建设实施计划
邮轮母港公司现有邮轮泊位4个,共布局2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
二十、《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加快岸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一、2.完成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快岸电建设任务要求,于2018年11月15日前,提前两年完成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规划》(交办水〔2017〕105号)岸电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