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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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号】阿政发[2009]97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阿克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阿政发〔2009〕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驻阿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编制的《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克塞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阿克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酒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旱灾,冰雹、大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及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旱灾,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人口1人(含1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人(含2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0间(含10间)以上。

2.2发生4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人(含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间(含10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阿克塞县减灾委员会作为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任: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教育科技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广电局、县地震局、县气象站、县给排水公司、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的负责同志。

3.2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县减灾委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部门、乡镇、社区(村)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省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负责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洪涝灾害、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县农牧局:结合牧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救灾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期间,组织相关警种参与减灾救助及社会秩序的维护。

县交通局:负责减灾工作期间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气象局、科技局、教育局):负责在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在中学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
素质。

协助组织学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科学研究活动。

县卫生局: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汛情信息,组织对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
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

县地震局: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减灾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气象站: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局部强降水、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

县武装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县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维持社会秩序。

4 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资金准备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安排好本级救灾工作经费。

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经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 县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建立县、乡(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救灾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3.2 商务局、粮食局、水务局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3.3 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建立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
息。

4.5救灾装备准备
4.5.1 民政、地震、水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乡镇政府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3 县财政局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县减灾委列支一定数量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减灾宣传、减灾演练、灾情会商、人员培训等工作。

4.6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牧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7.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7.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乡镇和社区(村)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7.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牧农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的水资源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县减灾委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分析,县上和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牧地面积;草原干枯面积、牲畜死亡数量;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牧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县民政局在接到受灾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

(3)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政府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县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民政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乡镇政府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

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员会发布。

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予以简要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Ⅰ、Ⅱ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在县减灾的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
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灾害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间或损坏房屋50间以上。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90天以上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县播种面积的20%以上,大面积减产在5成以上;
b、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100人以上;
c、牲畜死亡100只以上;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

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

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24小时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与县财政局会商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市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布。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人以上、30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间以上,2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40间以上,50间以下。

(2)县辖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a.连续60-90天未降有效雨水,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15%以上,大面积减产在3成以上,牧草干枯面积达50%以上;;
b.持续干旱造成灾区饮水困难人口在80-100人之间;
c.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d.大小牲畜死亡80只以上、100只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后进入Ⅱ级响应。

6.2.3 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指导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

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灾情。

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政府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5)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会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7)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乡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8)县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洪涝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2上、3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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