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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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题讲义
专题一劳动合同法
一、案例分析题考点
1、劳动关系的建立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
(1)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自用工之日起1 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 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 日。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3) 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释1】连续工作满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释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 年1 月1 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解释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
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带薪年休假
(1) 年休假的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2)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5、加班费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

【解释】1 年以上包括1 年,不满3 年不包括3 年,不得超过
1 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 个月。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
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4) 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服务期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
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服务期内,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
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保密期
(1) 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
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2)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9、医疗期
(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解释】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2) 医疗期期间
①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
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3)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3 个月的按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 6 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9 个月的按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12 个月的按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18 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24 个月的按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解释】医疗期的
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例如,1 名应享受3 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9 年3 月15 日起第一次病休,则该职工医疗期应在3 月15 日至9 月14 日6 个月内的时间段确定。

假设到7 月20 日,该职工已累计病休3 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若该职工在7 月21 日至9 月14 日之间再次病休,就无法享
受医疗期待遇。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4) 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
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
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10、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解释】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11、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1)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
行法定的通知程序。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
位,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没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2 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4)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释1】裁减人员不足20 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解释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经济补偿金
(1)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 (试用期内提前3 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 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因劳动者的“过错”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 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其他情形。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①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 年。

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X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
④2008 年1 月1 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 年1 月1 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
有不同:2008 年1 月1 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不满1 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 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
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 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 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解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首先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合法,且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同时没有支付的,可以责令其支付;如果仍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6、劳动仲裁
(1)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解释1】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释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 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例题
【案例1】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2009 年2 月1 日,甲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 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

(2) 张某自2009 年4 月1 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 元。

直到2009 年7 月1 日,甲公司才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 孙某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
3000 元。

直到2010 年1 月1 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1月2日,孙某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4) 2009 年8 月1 日,甲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 年的周某提出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5) 2009 年9 月1 日,甲公司与曹某的2 年期劳动合同到期。

曹某提出,由于自己与甲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日期分别为2005 年9月1日、2007 年9月1日),而且自己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不良表现,因此,甲公司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 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

A、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将200 元押金限期退还
给王某本人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
B、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
下的罚款
C、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2000元以上1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D、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给王某造成损害的,甲公司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题要点(2) 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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