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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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项目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317t/a、总磷≤0.19t/a、总氮≤0.422t/a,项目未涉及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中的相关规定“对水污染物,仅核定工业废水部分”,因此本项目外排废水中COD不需要购买总量。
2、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3、运营期,项目柴油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集中收集,妥善处理处置,处理处置率达100%。病死鱼类应进行安全填埋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八、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明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盖章)
经办人:杨纬平 审核人:陈林海 签发人: 王昌枝
2019年7月8日
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同意福建省倍鲁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明溪县倍鲁嘉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项目(建设地点为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翰仙镇连厝村,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年产鲟鱼、鳗鱼等水产品100吨)环境影响报告结论意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应按环评要求实施不得变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照该环评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建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项目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项目养殖废水部分循环使用,部分外排,外排废水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 )》表1 二级标准。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扬尘、垃圾处置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施工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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