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安全系统建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规程,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摘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21条)
有效的管理在于 明晰目标、抓住问题
安全目标、指标
▪ 目标(结果指标): 杜绝和减少工伤责任 事故,降低财产损失 和不良影响,树立良 好安全形象
面报道)
目标的分解㈡
一、减损指标:人身伤亡指标、社会影响度指标、财产损失 指标
㈢财产损失指标 ▪ 除保险赔付之外,各类事故给公司和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不高于5万元。 ▪ 各类事故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社会
治安事件、特种设备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管线设施破坏 事故、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原料、 产品等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丧 葬费、抚恤金、工伤待遇中企业支付的部分、补助及救济 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 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 察也。
▪ 战争,是国家的头等大事,是关系民众生 死的所在,是决定国家存亡的途径,不能 不认真加以考察、研究。
二、安全管理的减损效益和增值效益
1. 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是什么 2. 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益
术语
▪ 1、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 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 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 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 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害,环境免遭破 坏的总称
▪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 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 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 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 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隐患:
暂扣30日至6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 令停止施工的。
▪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 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 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针对事故:
暂扣30日至1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系统建设
汇报人 日 期:2008年8月11日
汇报提纲
▪ 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之本 ▪ 二、安全管理的减损效益和增值效益 ▪ 三、系统思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 四、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之本
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 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 报告时限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 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 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 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 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
规程; ▪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摘自《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地打分表 的得分
-----------减损和增值
---------过程绩效监测
目标的分解㈠
一、减损指标:人身伤亡指标、社会影响度指标、财产损失 指标
㈠人身伤亡指标 ▪ 1、本单位杜绝死亡和1—10级工伤责任事故; ▪ 2、本单位所辖分包队伍杜绝死亡和1—9级工伤责任事故; ▪ (注:因施工造成的其他人员伤亡按财产损失计) ㈡社会影响度指标 ▪ 因责任事故被省级或国家级新闻机构点名曝光次数为零。 ▪ (点名是指公布工程名称或单位名称有损企业形象的负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 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
处理力度的通知(京建施〔2007〕322号) 5. 关于施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
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 〔2007〕825号)
目标的分解㈢
二、增值指标
▪ 获得文明安全工地等荣誉 ▪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刑法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关注焦点)
三、系统思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4、项目部安全生产绩效指标
术语
▪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 户。
▪ 4、安全生产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 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 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效益
▪ 减损效益 ▪ 增殖效益
▪ 例如: 目标(结果指标):杜绝和减少工伤责任 事故,降低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树立良 好安全形象
管理的四个问题
▪ 1、投资者满意 ▪ 2、顾客满意 ▪ 3、员工满意 ▪ 4、政府满意
▪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 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 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至60日。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 至90日。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 至120日。
针对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 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 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 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 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 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 2、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 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 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 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 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 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术语
▪ 3、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 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 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 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术语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 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 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 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刑法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第139条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 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