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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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根据《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研经费到款以后,项目负责人应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合同原件、经费预算表、到款凭据(财务处提供)等资料,到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

科技处负责对项目类型进行认定,据此计算应提取的管理费及绩效支出,并填发“项目经费入账单”(一式三联)和“项目经费手册”,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经费入账单”和“项目经费手册”前往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横向科研经费收入需按规定扣缴相关税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手册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科研经费报销业务的凭据,由财务处会计人员逐笔登记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加盖印戳。

如遗失手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失,由财务处负责提供截至当日的经费结余金额,并出具书面证明,项目负责人凭此证明于10个工作日内前往科技处申请补办新手册,补办新册后,原手册作废。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横向科研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办理免税手续,项目负责人可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账号及密码由科技处提供)填报“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至科技处。

项目负责人携带相关资料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待认证通过之后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纸质合同原件”前往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

“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合同一般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五条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设备费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设备的购置按学院及省有关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六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

材料费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及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等。

其中,
对于采购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材料,报销时需附材料验收清单,并由主管实验仪器材料的职能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验收签名。

对于大宗、贵重材料采购,须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付款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项目组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对外支付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有委托合同、测试清单、发票、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由间接费用开支,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开支;如该设备或装置无法单独计量燃料动力费用,可以按照合理比例分摊。

第九条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差旅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外出调研租用车辆或船只费用可以报销。

其中对于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租车(船)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宣传费等。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学院科研学术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不超过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不超过340元/人·天,伙食费不超过130元/人·天,其他费用不超过8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举办会议实行计划编报和事前审批制度,举办会议前,项目组需将会议计划报科技处审批,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参会代表、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

会议费报销附件至少应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发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凭据。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开支。

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
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相关开支参照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图书出版费的报销须提供正式合同文本、书籍或清样,出版合同必须以学院的名义签订(盖学院公章),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报销要件;论文版面费报销须提供文章录用通知或文章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和全文),且录用通知提供方与版面费发票开具方要一致。

若杂志社委托其他单位或公司代开具版面费发票,则收款单位与发票专用章必须同为受托开票单位名称。

图书资料费须附图书或资料发票及购书清单。

纵向科研经费及院内下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含数据库),应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资产领用登记表”并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科技处负责对所购置图书的专业相关性进行审核。

印刷费、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附明细清单;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附学院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院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的开支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发放时需提供发放明细表,在校学生须列明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金额、工作内容、本人签字等信息;其他院外临聘人员可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据实发放,发放时需提供发放明细表,列明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金额、工作内容、本人签字等信息。

劳务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或由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项目组成员不得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专家咨询费。

发放专家咨询费须提供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金额、咨询内容、本人签字等信息。

专家咨询费一律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或由他人代领。

第十五条外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委托合同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部分研究与开发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对于多方合作获得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应按任务书约定,办理经费外拨手续;立项单位明确不能外拨经费的,或非任务书约定的合作(或协作)单位,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能在学院报销,不得外拨。

横向科研项目外拨协作经费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40%,以项目到账经费为依据,在预算限额内据实支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科技处、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的批复或合同(协议)共同审批。

外拨单位的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中约定的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合作方为企业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合作方为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院,一般不予外拨。

由科技处推荐项目组中其他人员继续执行该项目或者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院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管理费必须用于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的补偿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开支。

学院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编制预算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调整。

第十七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本细则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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