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词(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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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涉嫌诈骗罪一案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X市公安局X分局:
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 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查阅法律法规,认为对我当事人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供贵局参考:
1、我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我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意思。
我当事人和X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我当事人因朋友X的请求,帮助其租赁汽车使用,因考虑双方系朋友关系,我当事人同意X在其自有手机上使用并完成X 软件操作,我当事人对具体操作并不知情,后X通知我当事人前往租车平台指定地点为其取车,此后X将车辆开走并由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和租金;因此我当事人始终认为其和X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包括一切行为也是按照租赁合同关系操作,始终认为是帮助朋友租车使用。
后X对车辆的处置行为都是系个人行为,我当事人并不知情,因此不能以他人行为来认定我当事人存在主观上故意,我当事人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据我当事人所述,我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后通过微信和X公司的工作人员X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X万元,其也表示此后该车辆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我当事人无关,请公安机关向X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三、本案中的车辆并没有办理任何抵押权登记或者所有权转移
手续,因此并不能认定X公司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也就不存在构成
诈骗罪,本案系X公司和我当事人之间系因租赁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骗取被害
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在此辩护人也希望贵局能一如既往地贯彻这一司法精神,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以上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釆纳。
辩护人: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