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部七项费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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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七项费用控制措施
第一篇:综合部七项费用控制措施
综合部七项费用管控措施
2014年按照《灵州电厂2014年度预算》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我部门将对七项费用进行严格控制并制定管控措施,年度目标将七项费用控制在300万元以内,确保各项费用不超标。
具体措施为:
1.加强对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办公费用的管理:根据各部门管理人员办公用品具体使用情况,将费用分解落实到部门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办公用品审批流程、加强办公用品的发放及管理;严格审查办公用品等更新、更换、报废的依据;及时通报提醒各部门费用使用情况。
2.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控出差人员审批流程并做好记录台账,同时根据电厂差旅费报销规定严控报销标准。
3.加强招待费、会议费的管理及报销: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统筹预算制度,同时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接待标准,确保全年招待费用不超标。
4.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灵州电厂出车审批签字流程,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及保养,节约用车的经费支出。
2014年我部门已将办公用品等费用考核纳入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当中,细化办公用品等管理方法按月度对费用分解到部门,将严格按照月度计划对部门考核,奖罚标准已报企划部五型企业考核办法修订;对其他费用将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杜绝超支、超标现象,按照费用管控措施将整体费用目标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第二篇:质检部成本控制措施
质安部降本增效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及公司的节俭精神,实现公司目标,全面实施全员管理、主动管理、无盲点管理,确保成本的有效降低。
具体措施如下:
1.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能使用电子版的,一律使用公司OA系统办公。
对于不重要的文件,纸张一律使用双面打印。
2.加强对测量仪器的维护与保养工作,避免造成设备损坏,保证测量仪器的最佳性能,从而节约成本。
每半年清点仪器数量,对丢失、破环的仪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规范用电,合理用水,办公室内电灯、电脑、空调不用时及时关闭,洗完手时关好水龙头,对于无视费水费电行为给予批评。
4.各项会议与培训有选择性的参与,对公司利益无关的会议与培训不予参加。
5、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及技术交底制度,做好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把好验收关,减少返工及后期维修费用。
6、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图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节约成本。
7.加大现场检查及处罚力度,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严格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规定的条例进行处罚,经整改后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质安部
2015年8月8日
第三篇:综合业务系统七项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皖农信联发…2008‟120号)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
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
信用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
分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分社、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
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
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
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
录核对相符。
第三节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
第十六条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
第十七条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
机构库管员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
第十八条柜员领用或上缴凭证时必须由管库员和领用(或上缴)柜员共同操作完成,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或上缴入库)单由库管员和领用柜员或上缴柜员签章。
第十九条
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需要作废的,上缴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上缴入库后库管员做作废处理,作废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必须经过主管柜员授权。
第二十条空白重要凭证出售时,柜员接到客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后,应认真审查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与印鉴卡单位名称、账号与户名等是否相符。
等开户交易,系统均联动查找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信息不存在,则要首先建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时必须依据客户的真实、合法、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客户信息的采集应规范、准确,严禁任意输入不合法、不规范的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全省共享;客户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客户信息、对私客户信息、不良客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对于以前未完善信息的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件更改证件类型和号码,将信息补充完整、规范,从而使系统数据逐步完善。
第二十九条修改客户信息时,客户需填写书面申请,柜员审核证件无误后,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内容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不得跨机构修改客户信息。
第三十条客户信息一经建立,不得删除,如特殊原因需删除时由法人行(社)以书面材料统一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删除客户基本信息时必须是所有关联账户都已经销户,且不是担保人(或担保单位)、质押物所有人等,客户号删除后所有客户相关信息一并删除。
第五节公共交易
第三十一条所有记账交易必须真实,要严格审查凭证的合法性,
并经复核或主管授权。
该交易只能处理本机构业务,不能跨机构办理。
第六节机构日终、月终、年终处理
第三十五条柜员每日必须在规定的营业截止时间内进行柜员现金碰库、凭证碰库、柜员平账检查、机构平账检查、打印现金收付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流水账、科目日结单等,再做机构日结等,不得无故延迟或不进行机构日结。
第三十六条年(月)终日结后各非法人行(社)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全部直接上划法人行(社),年终损益上划后必须将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并结出本年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法人行(社)财务部自制凭证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再根据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历年亏损,全部业务结束完毕后,柜员必须按正常程序做日结并签退。
第三十八条省清算中心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进行日终切换后,柜员方可进行年终决算账表的打印。
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实行免填单方式,但必须要求客户在电脑打印的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
无折(卡)存款时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他人代理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并在凭条上填写存入账户的姓名、存款账号或卡号、证件种类及号码,同时在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
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公活期转账”交易只可以在本机构内进行转账,不允许跨机构转账(系统内跨机构转账业务在结算模块中作电子转账交易处理),对公活期户可以转向对公活期户、个人结算户、其它待销账,同时其它待销账也可转入对公活期。
第四十七条对公协定存款账户开户只有对公活期支票户才可以开立,同时与指定的对公活期账户建立协定关系,约定基本额度。
第四十八条协定存款户根据约定的基本额度对对公结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控制。
当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余额大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
理时自动将超过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协定账户;当约定的对公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将自动从协定账户中把不足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对公结算账户中。
第四十九条对公活期支票户计息方法为“按日浮动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计息方法为“利随本清”,其他业务代号,计息方法可由柜员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选择。
第五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两种,支付条件和单位活期、定期存款一致,保证金账户销户后转入应解汇款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对公活期存款暂不支持异地取款,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
第五十二条对公活期支取现金,只有客户账户为基本账
存单与证实书的互换,办理抵押贷款时以存单作为质押物。
判断第四节个人活期存款
第六十条个人活期存款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
第六十一条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和个人通知存款使用个人存折(卡)作为凭证,定活两便使用存单作为凭证。
第六十二条活期储蓄转账交易中,活期储蓄专指个人结算户;个人办理转账或汇款业务的,可通过电子联行、现代化支付相应交易进行处理。
第五节个人定期存款
第六十三条个人定期存款可开办的业务种类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
第六十四条整存整取打印存单,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打印存折。
第六十五条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但只允许一次。
整存整取部分提前支取业务只能到客户原开户机构办理。
第六十六条个人定期提前支取或销户时,客户出具开户时登记的
有效证件,柜员需核对相关身份证件,并在输入证件号码后才能提交成功,输入的证件号码必须和客户开立账户时的证件号码一致。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选择
4.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二)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
(三)对公通知存款计息规定及计息公式同个人储蓄通知存款。
第七十二条对公协定存款
(一)基本规定
协定存款计息天数平年365天,润年366天,有一天累计一天积数;每季度结计利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各季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将利息自动过入对应的结算户;每季结息时按当日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户销户时把本息合计转入约定的活期户中。
(二)计息公式
计息公式同对公活期存款。
第七节其他业务规定
第七十三条对查询账户信息的只允许查询本人、本单位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八十条综合业务系统中一般贷款指信用社向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除消费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消费贷款指住房按揭、汽车按揭等按公式法计息的贷款。
第八十一条一般贷款按客户号可分为对私贷款和对公贷款,其主要区别在于客户号是对公客户号、还是对私客户号。
目前系统消费贷款仅处理对私按揭消费贷款。
第八十二条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客户号把客户的所有贷款关联起来,
每个客户号可对应多笔贷款,每笔贷款在系统内只产生一个贷款账号,其贷款账号对应一份借据;除额度贷款以外,每笔贷款系统只接受唯一的合同编号。
额度贷款和非额度贷款的主要区别是额度贷款分次发放,非额度贷款一次性发放。
第八十三条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账户的结构是每一笔贷款有对应的一个贷款账号、五个欠息账号(本年表内欠息账号、历年表内欠息账号、本年表外欠息账号、历年表外欠息账号、复息账号);如为抵(质)押贷款则对应一个表外账号,用于登记抵(质)押有价物品。
第二节贷款发放
第八十四条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消费贷款还需进行合作项目立项及机构授权)后,如借款人第一次到信用社办理业务,柜员首先应为借款人建
第九十二条按揭贷款在发放之前,必须由县级法人行(社)或信用社(支行)对合作项目进行立项,立项后可在合同限额内进行发放,由县级法人行(社)统一立项的可在合同限额内授权辖内的分支机构发放。
第九十三条凡须缴纳保证金的按揭贷款,合作商的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必须在发放机构开户,并按约定的比例从开发商结算账户上进行扣款。
第九十四条贷款部分主要功能是贷款业务的核算,较少涉及管理方面的功能,对于借款方式为组合贷款、银团贷款、多人保证担保贷款等,系统暂不提供相应信息的录入,只能选择最接近的贷款方式录入。
第三节归本还息
第九十五条系统支持转账还款和现金还款,对于转账还款,可以协议约定从客户存款账户扣划;现金还款只是作为转账还款的一种补充,对于确实没有结算账户的借款人还贷提供的一种方式。
第九十六条
系统提供五种归本还息的方式:还本、还息、结清、还欠息和部分本利清,其中“还本”支持部分和全部还本;“还息”支持还本期
息、欠息、复息,还息顺序是:本期息、本年表内欠息、历年表内欠息、本年表外欠息、历年表外欠息、复息;“结清”指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当账户余额足够时,系统
系统提供三种约定方法:
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生成新的还款计划;还款期数不变,还款额减少,生成新的还款计划;重新设臵期数,生成新的还款计划.提前还款时对于本期的利息不遵循还款计划表,而是依据上一结息日至当前营业日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按揭贷款遇利率变化,均在次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生成新的还款计划,生成新计划时,均按新利率计算每期应还利息和本金,对上年12月到本年1月的利息计算不分段处理(采用新利率)。
第一百零二条由于按揭贷款按期还款的特殊性,在账户状态为正常的情况下,按揭贷款不参加周期结息,即系统在进行按月/季/年的定期结息时不需对正常状态的按揭贷款进行结息。
但按揭贷款在转逾期/呆滞/呆账后,则被视为与普通贷款一样,按月或按季参加周期结息。
逾期后的按揭贷款参加周期结息时,使用逾期利率计息;贷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息。
结息后与普通贷款一样做表内、表外应收息处理。
第四节贷款展期
第一百零三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20天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经批准后,在系统内进行展期登记,贷款到期时,系统自动对贷款进行展期
第一百一十条贷款的形态调整无论是由系统自动或手工完成的都实行分段计息,形态调整日的次日作为贷款新的起息日,前一段利息计算到调整日,能够从借款人结算户扣收则直接扣收,对于不能扣收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表内应收或表外应收,入调整日次日的账,贷款新的起息日及复利的起息日均为调整日的次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确定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为损失类贷款需调整形态或核销的情况下,系统支持可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直接转入呆账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作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正常贷款转逾期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一百一十三条抵质押贷款,系统不提供形态调整功能,只增加到期预警报表,提示催收。
第一百一十四条手工转逾期不及时,系统会对到期贷款进行结息处理,并将利率臵为逾期利率,移植的贷款已逾期的系统全部默认为不自动调整,由柜员进行手工调整。
第六节应收利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系统批处理自动计收应收利息,计息日期为该笔贷款发放时约定按期结息时间的期末二十日。
利随本清贷款,在贷款到期前不计提应收息(形态调整时自动计息一次),3
管理。
已核销呆账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应继续组织催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收回已核销贷款时,先将已核销的贷款由表外返回其在核销前的表内贷款账号下,然后按照贷款收回程序办理,同时应冲回贷款呆账准备金。
填空
第八节计息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目前系统中对一般贷款采用积数法计息,并对所有的计息方式按实有天数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运用计息公式时,应使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时间单位保持一致,即利率采用年利率时,期限应以年为单位;利率采用月利率时,期限应以月为单位;利率采用日利率时,期限应以日为单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系统提供三种利息计算方式:公式法:按揭类贷款利息计算所采用的方法,根据贷款发放时生成的还款计划表扣除相应的本金和利息,会计账务在次日反映。
积数法结息:每期末最后一个月20日(按月、季、年)营业终了进行结息,会计账务在21日处理。
利随本清:属于积数法结息的特例,客户还款时或形态调整时分段计息,合同约定固定利率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复利是由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内、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未能及时归还产生的。
在本系统中,复利的处
第一百二十九条结算业务与通存通兑业务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第一百三十条各级法人行(社)负责辖内网点结算业务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在法人行(社)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各级法人行(社)应至少指定一个具有跨行结算资格的机构作为本辖区内款项汇转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跨行结算资金的划转与清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具备跨行结算资格的机构应将跨行结算款项划转指定的转汇机构,委托转汇机构进行跨行款项划转,禁止将跨行转汇款项发往辖域外的转汇机构。
第一百三十三条转汇机构对于辖域范围内的跨行结算款项,应及时进行转汇处理,严禁积压联行账务,截留客户或他行资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客户以提交现金的方式申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过渡账户,再通过该账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填空
第一百三十五条存款与结算业务分柜处理的机构,结算柜不得涉存款账户。
客户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由相应存款柜将款项转至解汇款过渡账户,结算柜通过过渡账户处理相关结算业务,逐笔销记过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六条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结算业务:
兑机构签订承兑协议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方能办理承兑业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代签银行汇票机构代签银行汇票时,应将票款全额划至县清算中心,由县级清算中心根据代签银行汇票协议进行款项交割,代签银行汇票仅限于代签转账汇票。
第一百四十二条结算业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及时进行查询查复处理。
转汇机构应及时转发跨系统查询查复,对于收到的他机构查询,应于当日查复,最迟不得
超过次日上午。
填空
第一百四十三条柜面人员在受理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大额款项逐级授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各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根据贴现对象与受理机构的不同,票据贴现可以分为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目前仅限于已经承兑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营业网点申请贴现;贴现网点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
城市处理中心;
6.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7.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第一百五十一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判断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前臵系统当接到发起行发来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加编地方押后发送到城市处理中心;当接到城市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核地方押后转发至接收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能够接收全国押错误或地方押错误的报文,并向前臵机提交确认,行内系统对全国押错误和地方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