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怎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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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怎么计税
曾先⽣在⼴州新近找了⼀份事业单位的⼯作,需要经常出差,单位给他发放现⾦作为差旅费津贴。

曾先⽣不清楚这部分钱是否需要缴纳个⼈所得税,因此,他拨通了12366地税咨询热线。

咨询员告诉曾先⽣,单位员⼯出差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在⼀定标准内不计⼊个⼈⼯资薪⾦项⽬。

如果属于国内出差的情况,根据《关于印发<个⼈所得税若⼲征税业务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按照⼴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然(⽇历)天数和标准(每⼈每天50元)计算,为⾃⾏负担出差伙⾷费的员⼯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补助费,不计⼊员⼯个⼈⼯资薪⾦所得项⽬收⼊。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员⼯个⼈当⽉⼯资薪⾦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未负担伙⾷费⽤的,应将出差伙⾷补助费全额并⼊个⼈当⽉⼯资薪⾦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咨询员进⼀步解释,当属于国外出差的情况,根据《关于个⼈所得税若⼲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对临时出国⼈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费、公杂费,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员费⽤开⽀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01]73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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