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GM-ZD-05-05-2013 批量不合格品责任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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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不合格责任判定标准
1目的
为明晰批量不合格的责任,切实落实《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减震器产业各部门/车间。
3 术语定义
3.1 批量不合格
达到《质量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一般质量事故数量规定的不合格。
3.1进料检验失败
进料检验失误,导致不能使用或需返工/返修后才能使用的物料(不合格数量在20%及以上的。
注:除评审时要求需返工/返修后使用的产品)。
3.2不合格品评审失误
技术、质量方面的相关主管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时,因考虑因素不齐全,造成批量物料不能使用或使用后被客户投诉不合格的。
3.3 制程检验失败
3.3.1 定时/巡回检验频次:每生产300支产品或生产时间2个小时检验一次。
3.3.2自检失败:操作工未按要求进行首件检验和定时检验、或未检验出不合格状态,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
3.3.3 互检失败:技术员/班组长未按要求进行首件检验和定时检验、或未检验出不合格状态,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
3.3.4 专检失败:A、检验员对操作工首检、技术员/班组长互检确认为合格的产品进行专检,也确认合格能够批量生产,但因未检出不合格,导致整批产品不合格;B、未按3.3.4规定进行巡回检验或巡回检验中未能检出不合格状态,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
C、完工检未发现不合格,后工序发现的导致产品批量不合格;D、入库、出厂检后,客户投诉成品20%及以上不合格品需返工/返修的或退货、索赔的。
3.4 配料错误
配料时未按BOM清单进行配料、出库物料标识与BOM相符但实物与标识不符,导致车间使用物料错误;将标识红卡的物料配出的。
3.5 设计错误
设计图纸错误/相关技术标准错误。
4 批量不合格的责任判定
序号情形责任者4.1 进料检验时发现的供应商
4.2 进料检验时发现的,评审让步/特采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使
用或客户投诉。
供应商、评审部门
4.3 进料检验未发现、制程发现未使用。
供应商、品管部
4.4 进料检验未发现,制程已使用(制程有检验责任和检验条件的),
导致报废或返工/返修的。
供应商、品管部、使用部门
4.5 采购/车间产品入库时未混料,仓库管理搬运或转库时未按要求归
位混料或仓库整理时混料,发到制程生产现场。
物控
4.6 采购/车间产品入库时未混料,仓库管理搬运或转库时未按要求归
位混料或仓库整理时混料,发到生产现场或发货,到制程生产现
场未被发现,已造成批量质量事故。
物控、品管、使
用部门
4.7 物料入库时就混料供应商、制造部
门、品管部
4.8 制程首件就不合格,经首件自检、互检、专检都没有发现的批量
不合格品(车间无自检条件的不承担)
作业员、技术员(班
组长):检验员,按
1:1:1
4.9 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合格,批量生产时发生错误,且数量在300
支以下的(车间无自检条件的不承担)
作业员
4.10 首件自检、互检合格,但产品批量不合格的(该工序未设置检验
岗的)
作业员和技术员
(班组长)按1:1
4.11 技术图样/标准错误,造成批量不合格的技术部
4.12 生产计划错误造成的批量不合格品计划物控部
4.13 其它相关部门工作失误产生的批量不合格品其它相关部门
4.14 其它批量不合格,由品管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5 作业流程与权责
5.1 批量不合格的责任判定,由品管部组长及以上主管按本标准确定责任部门;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行政奖惩作业办法》及《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等管理标准规定的流程,通知责任部门/车间。
5.2 责任部门/车间对品管部的判定不服的,由责任部门/车间向研发质量(副)总监申请复评;可同时向常务副总及总经理投诉。
5.3 对批量不合格的处罚及《质量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质量处罚,均由品管部按月、分车间/部门出具质量处罚汇总清单,交责任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各一份。
责任部门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开奖罚单,具体罚单交行政人事部。
责任部门未落实处罚的金额,由主管承担、直接从该主管对应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6 附则
6.1 本标准系《质量奖惩管理制度》的下位标准;由品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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