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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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法不立案如何救济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均属于自诉型案件,亦即需要当事人自行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需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其中,起诉条件是指: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鉴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我国现时期司法独立的有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前述条款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日内不能决定是不是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能够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能够自行审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其中,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可归结为:①行政主体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实施的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④不为法律专门规定或排除的行为。
能够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相对成熟,但仍然有漏洞:第一,就民事诉讼而言,若是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应当如何保护诉权、进入审判程序;第二,就行政诉讼而言,若是一审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也拒绝依法出具裁定,当事人固然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申述,但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仍然是和谐下级人民法院立案,但遇上下级人民法院仍然“不立不裁”的违法情形,当事人不免要通过一番来回反复的曲折,进入司法程序遥遥无期。
那么,当事人碰到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将从立案监督的角度介绍一二。
救济方式一: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察申请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规定了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要紧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诉、揭发;组织和谐、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据此,当事人碰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能够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和谐处置,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近两年司法改革愈发严明,就北京地域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情形而言,立案庭在同意公众前去立案的进程中须依法向立案人出具监督卡,其中会载明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
救济方式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依照该规定,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违法“不立不裁”的情形,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监督立案请求。
救济方式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假设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之外违背法律规定情形,
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依照该规定,当事人碰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救济方式四: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增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依照该规定,当事人碰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能够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恳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催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救济方式五:举报违法不予立案的法官个人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背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另,法发(2020)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背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该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罢免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
依照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处处分。
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能够依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置案件暂行方法》第九条——“监察室或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诸如土地征用、衡宇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等群体性灵敏案件,遇上“立案难”的概率远远超过了一样性民商案件。
要解决那个“老大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那么应当让相关法律标准及政策大写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令违法不立案者有错必纠、必罚,推动改革功效落地。
(黄艳/文作者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