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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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财外[2005]1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05.04.0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5〕17号)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为加强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二○○五年四月一日附件:湖南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流通方式现代化,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指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农村消费品市场、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连锁超市网络以及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建设(包括软硬件建设)。

第三条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是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 号)的要求,现将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2022 年 6 月30 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 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83 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汽车行业协会、汽车经销商、零售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为进一步拉动汽车消费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以及《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各市州开展“惠购湘车”新一轮汽车促销活动。

凡2023年9月1日0时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期间,个人消费者在湖南省内转出或报废本人名下的家用汽车,并在湖南省内购买家用乘用车,根据转出发票或报废证明以及新车购车发票等资料,按照新车类型和价格领取相应消费券补贴,先到先得,领完即止。

(活动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请各市州加强活动宣传,自2023年9月1日起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同步开展活动宣传,确保广大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活动内容,积极参与汽车促销补贴。

同时,要加强对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并协助参与活动相关资料的审核。

活动期间如有符合条件的车企、零售企业希望参与到促销活动中来,可与当地商务局联系。

本次活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补贴申领实施细则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8月31日附件2023第二期“惠购湘车”汽车促销活动补贴申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以及《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拉动汽车消费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各市州开展“惠购湘车”新一轮汽车促销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湖南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派劳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商务、外事、公安、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和减少劳务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340号)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新的形势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外派劳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省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执行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均须在省商务厅进行劳务备案。

二、外派劳务备案管理包括外派劳务项目备案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三、外省外派企业在我省招聘人员实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管理。

四、外派劳务项目备案时核查内容包括: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7〕27号要求);3.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5.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湘发改改革〔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的重大改革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见附件),并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了相关工作。

为切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各市州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湘商电[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电[2021]3号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含数字商务、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申报2021年度省级电子商务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和内容(一)数字商务转型升级1、支持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创建支持商务领域企业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对我省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支持省级数字商务企业创建参照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数字商务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商电促进函〔2020〕100号)中关于数字商务企业的分类标准,省级数字商务企业创建分为数字商务创新应用、数字商务服务两大类。

其中,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涵盖商品交易创新应用、服务交易创新应用、数字内容创新应用三类企业;数字商务服务类涵盖数字化运营服务、数字化营销服务、数据分析服务、数字金融服务、数字物流服务五类企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企业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1)企业在湖南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申报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商品交易创新应用)企业2020年度线上销售额零售类超过5000万元(其中平台企业超过5亿元)、批发类超过3亿元(其中平台企业超过10亿元);申报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服务交易创新应用)2020年度线上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平台企业超过5亿元);申报数字商务创新应用类(数字内容创新应用)2020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含会员费用、打赏收入、广告收入、游戏及线上线下活动收入、周边商品收入等)超过5000万元。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商务厅2021年3月9日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商务部门职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三年全面、深入的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加油站(点)的经营和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擅自私建、滥建加油站(点)的现象,严厉查处加油站(点)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站(点)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合理、经营合法、竞争有序,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维护全省安全稳定添砖加瓦。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湘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

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财教[2006]6号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湘商财[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财〔2013〕107号)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各外贸企业:为促进我省外贸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当年有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在我省出口总额内)、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及其项下融资贴息的我省外贸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支持(一)支持标准1.对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含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简称一般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

具体标准是:一般产品保费支持20%,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及新兴市场保费最高支持40%(不重复);全年单个企业的保费资助最高100万元。

2.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含300万美元)和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缴纳的保费统一按75%比例支持;小微企业可以选择一般企业资助标准,但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二)支持方式和申报材料由保险公司初审、汇总后按季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申报材料如下:1.一般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总表(分市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2.参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3.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新兴市场明细表;4.参保企业缴纳保费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保险公司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保险公司开具给参保企业的保费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参保企业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5.商务厅、财政厅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支持(一)支持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8日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财法[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财法〔2008〕1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关于将世行贷款非外汇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本息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95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9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财政厅决定,确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世行贷款林业持续发展项目县和贷款额度的通知》等29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234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商投资〔2021〕1号)、《关于印发〈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29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商发〔2022〕16号)、《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湘政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度招商引资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一)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包含新引进项目和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企业;(二)各市州、县市区及园区。

二、申报条件(一)企业申报条件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对新引进项目,其注册日期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内;对申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非总部经济项目(包含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已落地企业的增资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增资手续,申报企业无注册时间限制。

对2023年及以前已获此类别资金支持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此类别资金支持,但相关实际到位资金应是新的到位资金,且累计资金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对支持龙头企业招引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必须在省工信厅发布的《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名单内;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4.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5.符合相关申报事项要求。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湘商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14〕9号)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根据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落实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重点实施农贸市场改造等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区域性交易中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贸市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就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2014年度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总体思路是立足为民办实事,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多方投入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深入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买难”问题。

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以提升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为首要目标,重点改造市场的整体基础设施、检测检验设施和卫生设施,重点解决乡镇马路市场问题。

2014年度省财政重点支持300个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

二、任务分解和落实(一)根据各市州人口、面积、县市区数、乡镇数等因素并结合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我们对各市州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见附件1)。

各市州向下分解任务时,一是要保证每个县市区至少安排2个项目(申报数少于2个的除外);二是要重点安排乡镇农贸市场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马路市场整治项目;三要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及时到位,11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二)各市州的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见附件2)应于4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处)审核。

任务分解不合理的,须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补齐农产品冷链设施短板,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冷链现代流通体系,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2年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和内容以农产品集散地和销地为重点,通过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推动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高质量发展。

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和内容如下:(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建设。

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一批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配置一批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冷藏车,加快绿色、高效、低碳、节能冷藏设施应用,建立覆盖农产品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一是鼓励新建或改造一批标准化、智能化公共冷库,强化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级分拣、产地直销和错峰销售等能力,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

二是新建一批中央厨房,配齐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分拨配送等设施设备,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水平,实现优质优价。

三是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集展示、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采购、分销配送中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2022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鼓励市州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扩大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按照“智慧、高效、便利”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

(省税务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推进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4号)、《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3〕9号)等政策,做好我省数字商务集聚区梯度建设和跨境电商“一带一园两仓一中心”(产业带、产业园、海外仓、集货仓、孵化中心)培育工作,现就2023年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跨境电商产业带等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数字商务集聚区数字商务集聚区是指以经开区、高新区和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内的各类产业园区、电商专业楼宇及电商特色镇/街等为载体,电商企业(含平台型、服务型、应用型电商企业)相对集中,配套服务和电商发展环境较好,电商发展示范能力与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不含跨境电商集聚区)。

申报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求边界清晰,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原则上,申报的集聚区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2.具有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当地政府(市级或县级均可)高度重视,在促进电商发展或基地发展等方面出台务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有完善的硬件、软件、网络和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良的系统维护体系。

3.具有电子商务发展资源集聚优势和经营效益,能推动当地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融合电商发展,已入驻的有电子商务交易额且纳税的电商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已完税电子商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10家。

4.具有一定的服务保障能力。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13]4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文件规定的具体任务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条件1、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建立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工作经费有保障;(2)已建立商务行政执法队伍。

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3)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有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有相应的办公场地,建立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2)已建立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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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外[2009]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9.09.27
【实施日期】200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外〔2009〕56号)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到我省的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验收。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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