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暂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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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各类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艺术、体育、科技、文化、语言等领域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设立
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2. 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和设施;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队伍;
(3)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4)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四条培训内容与方式
1. 培训内容应与国家教育政策相一致,不得与学校教育相冲突。
2. 培训方式应科学、合理,不得采取强制、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3. 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教学
方法。
第五条师资管理
1. 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2. 师资人员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不得聘请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3.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师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收费管理
1.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2.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预收费、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收费。
3.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第七条学生权益保护
1.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培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3.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投诉。
第八条监督管理
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依法办学。
3.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九条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