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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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问题探析
作者:刘丰
来源:《宁波通讯·综合版》2016年第05期
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提出了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之间要建立起一种“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畸形的政商关系严重恶化了政治生态、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党内消极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

随着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三五”规划的推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及理论支撑
所谓政商关系,广义地说,应该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狭义地说,专指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

传统的政商关系,是建立在人际关系基础上的,依存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具有浓厚的人格化特征。

而我们所要构建的新型政商关系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以市场为导向、以法治为根本、以公平为准则、以道德为支撑的一种契合市场经济制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健康纯洁、科学高效的全新关系,核心要求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亲”“清”两字。

其理论支撑维度很多,本文主要列举以下四个。

一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维度。

现代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市场主体,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市场和政府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关系。

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实现的最大化,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建立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上,才会有不竭的生命活力。

二是社会治理理论维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出专题研究部署。

政商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党群关系的重要组成,必须置于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大局中来谋划、构建。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把形成共识作为目标,综合运用法纪规范、价值导向、共识调和、道德约束等来实现,是一项涉及党风、政风、民风、社风的长期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三是从严治党理论维度。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因此,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切入点,目的就是要斩断企业与党政干部的不正当利益链,铲除诱发干部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四是辩证法维度。

根据对立统一原理,政与商对立统一于同一个矛盾体,政是监管方、服务方,商是监管和服务的对象。

因此,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既要约束“政”方的管理服务行为,也要引导规范“商”方的经营行为,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但必须把规范约束“政”的行为作为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若干原则及对策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只能也必须由党委政府来主导谋划、把控、推进,而党委政府对政商关系的认识、定位和把握,又决定着政商关系的性质、走向和结果,应坚持以发展为目标、以服务为导向、以法纪为准绳、以共识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的原则。

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提出以下构建对策。

一是深化改革,切实理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的界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这就要求政府在认真履职的同时,还要切实管住自己这只“看得见的手”,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就是一帖良方。

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通过理清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明白自己能干什么、应该干什么,聚焦于应对市场失灵,把能够由市场自我调节完成的事项还给市场,把市场不能或难以有效调节的事情切实承担起来;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制订投资负面清单,确立企业准办、准入门槛,打破束缚企业创业创新的条条框框,最大程度激活市场及企业的活力;制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促使财政专项资金“蛋糕”切得更加公平合理;建立和有效运行各级政府的服务网站,真正使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从规范、程序、形式、内容等方面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是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党群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绝不代表党委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

党委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企业独立法人的基础上,大力巩固和发展企业党群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服务保证和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首先,要根据党章规定,及时吸纳优秀企业家和先进职工加入党组织,努力把企业党组织建设成为党对企业实施政治领导、进行教育引导的战斗堡垒。

其次,要依据工会法,督促各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坚持和完善职工大会制度,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技能,解决职工困难。

第三,要有序推进区域商会、行业商会建设,大力发挥各级工商联对商会的指导、引导、服务作用,及时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凝聚发展合力。

三是严明法纪,严格规范政府管理服务企业的履职行为。

党政干部在处理政商关系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根据部门职能实际,有针对性地细化制订有关工作纪律和规范,重点理清监管与服务、为公与为私、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正当交往与不正当交往等之间的界线,使“亲”而有节、有度、有章可循,“清”而有法、有纪、有规可依。

如严格规范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努力切断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搞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等渠道,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平台,严肃查处向企业乱伸手、胡干涉、瞎指挥的违纪违规行为,严
厉打击为违规企业遮风挡雨的政府“保护伞”,使企业放下思想顾虑、干部去除私心邪念;定期开展党政机关群众评议活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党政机关的评价意见,及时发现涉及与企业关系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苗头,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整改。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党委政府要及时推动修订保障企业权利、促进市场公平、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使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自律与他律有机统一。

四是践行宗旨,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企业的工作导向。

落实“亲”“清”要求,关键就是党委政府自觉做到“亲”而有序、“清”而有情,把“亲”体现在服务上,把“清”保证于服务上,使体现“亲”“清”要求与党的宗旨一脉相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高度契合。

首先,要把“亲”体现在认识态度上。

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没有变”,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切实端正对民营企业的认识态度,自觉做到思想认识上的亲商、尊商、重商。

其次,要把“亲”体现在服务效能上。

政府要确立换位思维,在有效服务监管的前提下,使工作标准尽可能简明、程序尽可能简易、办事尽可能简便、获取信息尽可能简捷。

严格杜绝对企业故意设置障碍行吃拿卡要之实、优亲厚友搞利益输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要把“亲”体现在推进发展上。

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发展的目标理念,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要依托线上线下平台畅通企业诉求的通道,通过政策支持、产业引导、技术推介、市场开辟、税费降减等途径及时为企业解难、输力、减负,增强发展的能力和动力。

第四,要把“亲”体现在共赢共享上。

共赢是市场生命力之源,共享是体制机制活力之基。

一方面要管紧管住市场,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不正当竞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创业环境;另一方面要为市场松绑解套,打破制约和束缚市场活动的机制壁垒和障碍,让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使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各种市场要素按照市场规则得到充分共享,为企业健康、持续、自主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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