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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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目次
1 适用范围 (3)
2 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监测目的、原则及工作程序 (6)
5 监测计划 (9)
6 样品采集 (29)
7 样品分析 (35)
8 监测报告编制 (37)
附录A 监测报告格式 (39)
附录B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 (40)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以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2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查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场地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本技术规范中的场地限指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

3.2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3.3 土壤 soil of contaminated site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根据深度不同,场地土壤可分为地下水位以上的包气带土壤(Vadose Zone)和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Saturated Zone),其中包气带土壤又可分为深度0~20cm的表层土壤和深度20cm~地下水位的深层土壤。

3.4 地下水 groundwater of contaminated site
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形式的重力水。

3.5 地表水 surface water of contaminated site
地表水是地球表面的各种形式天然水的总称。

3.6 场地环境空气 ambient air of contaminated site
环境空气是指暴露在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之外的空气。

场地环境空气是指场地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
空气。

3.7 场地残余废弃物 on-site residual material
企业停产或拆迁后在场地内遗留遗弃的各种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物质材料,主要包括遗留的生产原料、工业废渣、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物质,以及其它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3.8 监测目标物质 chemical of monitoring
在开展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时,根据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确定的、需要开展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的化学物质。

3.9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的目标污染物,以及根据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10 土壤混合样 soil mixture sample
指表层或同层土壤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采样点数应为5~20个。

3.1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12 风险控制值
基于本技术规范规定的用地暴露情景、可接受致癌风险(10-6)和可接受危害商值(1),采用推荐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的土壤/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场地中超过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区域为风险不可接受的污染区域,需要开展进一步行动。

3.13 修复目标值
根据污染场地修复策略而定的土壤/地下水关注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或迁移途径控制目标。

根据不同的修复策略,修复目标值可等于风险控制值,或者根据不同处置场景制定。

4监测目的、原则及工作程序
4.1监测目的
场地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场地环境管理,推动场地环境调查及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为污染场地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2监测原则
●与环境调查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场地环境监测是场地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应根据场地环境管理各阶段特征,与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回顾性评估的目的和要求紧密结合。

●全面覆盖场地受影响环境介质的原则
场地环境监测应以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为主,兼顾场地残余废弃
物、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等的监测。

●与场地各环节工作协调一致的原则
场地环境监测应妥善处理好场地环境调查监测、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监测结果的协调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4.3监测工作程序
根据场地环境管理各阶段的不同需求,场地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如下四大类型: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包括初步监测和加密监测两类;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开展每一类场地环境监测前都应考虑该阶段场地环境管理需求,以前期相关工作结论为基础制定监测计划,确定场地的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监测点位布设方法、质量保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监测计划实施样品的采集和样品的分析测试,最终编制监测报告。

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如图1所示。

4.3.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分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和“场地环境加密监测”两类,主要工作是识别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及残余废弃物中的
关注污染物及土壤理化特征,全面分析场地污染特征,从而确定场地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

图1 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制定监测计划
开展监测工作
确定监测内容
4.3.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
指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进行过程中的监测,主要工作是针对各项治理修复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所开展的相关监测,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质量监测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4.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
指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场地是否达到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4.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指污染场地经过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的效果开展验证性的监测。

5监测计划
场地环境监测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前期场地环境调查和评估的工作成果,以前期相关工作结论为基础,并结合不同类型场地环境环境监测的具体要求综合制定。

5.1资料收集分析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同时考虑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各阶段监测工作应收集的污染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场地环境调查阶段所获得的信
息和各阶段监测补充收集的信息。

5.2监测范围
5.2.1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范围
在场地环境初步监测工作中,监测范围是指场地环境调查所确定的污染场地的边界范围。

如果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应包括场地周边的疑似污染区域。

在场地环境加密监测工作中,监测范围是指初步监测中监测目标物质超过相关判别标准或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区域。

5.2.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监测范围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中,监测范围是指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原位和异位修复治理区域,以及修复产生废水、废气及废渣的排放区域。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中,如果采用原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为开展原位修复的治理区域;如果采用异位修复技术,监测范围包括污染场地挖掘清理区域和异位修复治理区域。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中,监测范围是指开展原位修复的治理区域。

5.3监测介质
四大类型场地环境监测的介质主要是场地土壤和场地地下水,同时也应包括必要的场地地表水、场地环境空气、场地残余废弃物
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等所涉及的环境介质。

根据上海市浅层地下水水位较低的特点,场地土壤监测应包括地表至地下0.2m的表层土壤、0.2m至地下水水位的深层土壤,以及位于地下水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

如果场地中存在硬化层或回填层,则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包括硬化层或回填层的厚度。

5.4监测项目
5.4.1 场地环境初步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项目主要根据场地初步环境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的阶段性成果来确定。

初步监测项目主要为:
●土壤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监测项目,常见的监测项目有:重金
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石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
●若涉及场地地表水、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等环境介质,初步监
测还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包括:GB 15618、GB/T 14848、GB 3838、GB 3095、GB 16297、GB 14554、GB 5085等)增加各项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项目还需要考虑污染场地责任人、地方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场地利益相关方一致认为应当进行调查的污染物。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监测项目称为监测目标物质,场地环
境初步调查监测目标物质建议清单见附录B。

不能确定监测目标物质的项目场地,可选取少量疑似污染最严重的样品进行扫描分析。

对于场地环境调查阶段可明确排除的污染因子,可在场地环境调查初步监测阶段不进行采样监测,但需要提供详细而充分的情况说明。

5.4.2 场地环境加密监测项目
场地环境加密监测主要根据初步监测的的阶段性成果来确定,包括关注污染物监测和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监测。

加密监测项目主要为:
●根据初步监测结果筛选出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如果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中发现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环境
空气、残留废弃物)也存在超标情况,这些超标物质也纳入加密监测项目中;
●场地土壤理化特征监测,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
容重、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等。

按各个项目场地的具体特点和需求,可以增加理化特征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责任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场地利益相关方一致
认为应当进行调查的污染物。

5.4.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过程监测应对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废渣(固态、液态和半固态物质)进行监测。

过程监测项目主要为:
●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开展修复治理的各项土壤和
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具体监测项目根据
治理修复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废气的监测项目除关注污染物外,还应参考GB 16297、GB
18484、GB 14554等相关排放标准;
●废水的监测项目除关注污染物外,还应参考GB 8978等相关排放
标准;
●治理修复工艺产生的废渣,若可能为危险废物,则监测项目为
GB 5085规定的各项指标;若经确认并非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原则上为GB 16889 “填埋废物入场条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具体监测项目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5.4.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项目主要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开展修复治理的各项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如果场地初步监测和加密监测中发现场地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中的关注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质量标准,并且需要修复治理,则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还应包括需要开展修复治理的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的各项污染监测指标。

5.4.5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主要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所
确定的需要开展修复治理的各项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此外还应考虑原位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具体监测项目根据治理修复工艺的技术要求确定。

5.5监测点位布设
5.5.1 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相关结论确定的地理位置及场地边界条件,确定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布点范围。

初步监测布点设计时应获得比例尺为1:500的场地勘测图(或规划图),以及场地边界点GPS坐标(或城市坐标、大地坐标等),在此基础上标识准确的监测布点位置。

如场地没有1:500的勘测图(或规划图),应专门勘测绘制。

5.5.1.1土壤初步监测点位布设
场地土壤环境监测常用的监测布点方法包括:系统随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等,各布点方法的示意图参见图1。

系统随机布点法
系统布点法
(网格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图1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示意图
●系统随机布点法
对于场地内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的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场地(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包括拆迁性破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根据场地的形状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部位进行采样。

系统随机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从中随机(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抽取一定
数量的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抽取的样本数要根据场地面积、监测目的及场地使用状况确定。

单个监测地块的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m2(或40m×40m的网格单元),在每个监测地块的中心
部位进行采样;
对于每个监测地块一般应分三层采样,采样深度要求见5.6小节。

●系统布点法
如场地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或场地原始状况严重破坏,应采用系统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系统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单个监测地块的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m2
(或边长不大于40m×40m的网格单元)。

在每个监测地块的中心部位进行采样。

对于每个监测地块,一般应分三层采样,采样深度要求见5.6小节。

●分区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是将场地划分成各个相对均匀的小区,根据小区的面积或污染特征确定布点的方法。

分区布点法适用于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区域。

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一般可划分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三类。

原则上生产区的地块划分应以构筑物或生产工艺为单元,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库、废水处理及废渣贮存场、场内物料流通道路、地下贮存构筑物及管线等。

办公区包括办公建筑、广场、道路、绿地等。

生活区包括食堂、医院、宿舍及公用建筑等。

分区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面积小于1600m2的单元独立构成一个监测地块;
面积超过1600m2的单元,需对该单元等面积划分,划分后每个监测地块面积不应超过1600m2;
对于有潜在污染的单元,监测地块的面积还应适量减小。

对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单元面积较小,且不存在土壤母质和土壤类型有明显差异的生产区,可将几个单元合并成一个
监测地块。

对于每个监测地块,一般应分三层采样,采样深度要求见
5.6小节。

●专业判断布点法
专业判断布点法是通过场地资料调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手段,掌握场地建筑物分布信息,专家经验来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的区域设置监测点位的方法。

专业判断布点法适用于潜在污染明确的场地。

专业判断布点法的相关要求如下:
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的方法识别监测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REC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
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
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在疑似污染区域的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处等;
根据现场情况,如取样点位不具备采样条件可适当偏移;
每个监测点位一般应分三层采样,采样深度要求见 5.6小节。

5.5.1.2地下水初步监测点位布设
一般使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确定地下水初步监测点位,以期掌握地下水环境治理状况及场地地下水流向等信息。

可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的具体需求调整监测点位。

场地地下水初步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场地内如有浅层地下水,应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的方法识别监测地块内疑似污染的区域(REC点),在疑似
污染区域布设地下水监测点;
●如果场地内没有识别出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
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或污染较轻的部位布设
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时还应兼顾考虑掌握场地地下水流向信
息。

如果场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
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
流向。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
相对厚度来确定,监测井设置深度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
以下2m;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
增加监测井深度。

●一般情况下,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的上游设置对照监测
井。

5.5.1.3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初步监测是否需要开展地表水采样和监测。

地表水采样布点依据HJ/T 91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场地地表水初步监测点位布设还需考虑如下情况:
●对于地下排水设施较完善并直接排入到污水处理厂的场地,
无须进行地表水监测;
●对于有排水设施且向环境直接排放的场地,应在排污口布设
地表水监测点,以增加特征污染因子识别和判定的依据;
●如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蓄积和流经的地表
水处取样;
●如果场地内没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场地1km内的
区域内寻找地表水源,并进行布点;
●为考察污染场地的地表径流对地表水的影响,应分别在降雨
期和非降雨期进行地表水采样;
●如有必要可在地表水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监测点。

5.5.1.4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初步监测是否需要开展环境空气采样和监测。

场地环境空气初步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对于场地中存在的生产车间、原料或废渣贮存场等污染比较
集中的区域,应在这些区域中心布设空气采样点;
●在场地当时下风向边界和边界外500m内的主要环境敏感点
布设监测点位,监测点位距地面1.5-2.0m;
●对于有机污染场地、恶臭污染场地和汞等挥发性重金属污染
场地,尤其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的场地,还应对一定面积疑似
污染最重的区域布设空气采样点,在污染最重的地块中心剥
离地表0.2m的表层土壤后进行采样监测。

●一般情况下,应在污染场地的上风向设置对照监测点位。

5.5.1.5场地内残余废弃物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果确定初步监测是否需要开展场地内残余废弃物采样和监测。

场地内残余废弃物初步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根据前期环境调查结果,对各类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
物直接布点采样;
●对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进行布点采样。

5.5.2 场地环境加密监测点位布设
5.5.2.1 土壤加密监测布点
如果场地环境初步监测阶段发现场地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含量超标,则加密监测中应对初步监测点位开展详细调查,确定土壤关注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和深度,为风险评估和修复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场地土壤加密监测点位布设的相关要求如下:
●采用系统布点法(网格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
的监测点位开展详细调查。

加密监测的网格尺寸不应超过
20m*20m;
●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
影响,则加密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
进行采集;
●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m~2m;
●加密监测土壤采样深度一般情况下可到10m为止。

但是如果
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
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5.5.2.2 地下水加密监测布点
如果场地环境初步监测阶段发现场地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含量超标,则加密监测中应对初步监测点位开展详细调查,确定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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