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空区瓦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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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空区瓦斯的管理,依法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采空区瓦斯的管理。
第三条采空区瓦斯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第四条矿山应建立健全采空区瓦斯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采空区瓦斯的产生和危害特性
第五条采空区瓦斯是指矿井煤层的剩余瓦斯,在采煤工作后通过矿井巷道或孔隙等途径释放而出,并在矿井井下大气中积聚的一种气体。
第六条采空区瓦斯主要成分为甲烷,同时还含有氮气、二氧化碳等杂质气体。
第七条采空区瓦斯具有易燃、易爆、窒息等危害特性。
第八条采空区瓦斯经过掺入空气形成爆炸极限范围,瓦斯浓度超过爆炸下限与爆炸上限之间时能发生爆炸。
第九条采空区瓦斯浓度达到能够燃烧的浓度时能引起火灾和爆炸。
第十条采空区瓦斯空气混合气体为爆炸危险性气体。
第三章采空区瓦斯的检测和监控
第十一条矿山应建立采空区瓦斯检测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采空区瓦斯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第十二条矿山应设立专门负责采空区瓦斯检测和监控的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监测。
第十三条采空区瓦斯检测监控点的布设应符合矿山的实际情况,保证对整个采空区的全面监测。
第十四条采空区瓦斯浓度超过法定标准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章采空区瓦斯的治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矿山应制定完善的采空区瓦斯治理措施,确保采空区瓦斯的安全排放。
第十六条采空区瓦斯治理措施应采用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物理方法包括通风,排瓦斯,抽放瓦斯等方法。
第十八条化学方法包括注入氧化剂,添加催化剂等方法。
第十九条矿山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治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矿山应定期检查治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五章突发瓦斯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瓦斯事故时,矿山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突发瓦斯事故发生后,矿山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处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突发瓦斯事故发生后,矿山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关负责人对采空区瓦斯管理和治理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采空区瓦斯管理制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矿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矿山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