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法规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8月22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知名度,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省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省境内;
(二)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三)该商标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稳定,具有较高信誉;
(四)该商标商品近3年来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五)在省内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程度;
(六)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