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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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5.05.25
【实施日期】199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
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下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办
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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