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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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2003年1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统一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程序,保障跨区作业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指在跨区作业中组织带领农机手外出作业、组织引进外地农机手到本地作业或在本地有组织有规模地为跨区作业机手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等,以下简称中介组织。

第三条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均可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介组织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从事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持有《山东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六条持《资格证书》的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与跨区作业有关的各项中介服务活动。

第七条获取《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非行政机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机大户,并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维修能力;
3、按要求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培训;
4、向当地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领取《资格证书》基本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中介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是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是独立法人的材料;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资格证书》每年检审一次,并根据中介组织跨区作业情况、服务质量等,逐步建立中介组织资信档案。

第十条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中介组织的发证、培训、年检等工作。

第十一条中介组织若不再继续从事跨区作业组织服务,必须到原发证机关交回《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凡外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进入我省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必须持有所在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如无《资格证书》须在我省当地补办。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由省农机办负责统一印制,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到省农机办领取。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作业面积、机械保有量以及单机作业量,确定村、乡、县的需求缺额,指导中介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外地作业机械,确保辖区内作业机械供求基本平衡。

第十五条中介组织引进联合收割机等作业机械,必须与机手协商一致,对机手要有明确的服务承诺,并认真兑现。

严禁刁难、倒卖机手和克扣作业费,严禁强行拦截过路过境的作业机械。

第十六条组织机械到外地参加跨区作业,必须由中介组织牵头组成跨区作业队,并确定专人带队,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地点,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七条中介组织组建跨区作业队,必须依照有关法规,确保跨区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手续齐全,技术状态完好,并详细统计机车型号、机手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报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备案领取农业部组织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第十八条中介组织组织跨区作业期间,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向所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反馈跨区作业信息。

夏、秋跨区作业结束后,应向所属的县、乡农机管理部门提交跨区作业总结。

第十九条引、派机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并报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

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作业机械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条中介组织必须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介组织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98号)和省农机办鲁农机办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机手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介组织组建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第二十二条中介组织要为机手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负责协调机手食宿、联系作业地块、组织作业、丈量面积、收取作业费等;协调处理机手与农户以及在转移途中的纠纷;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介组织在组织跨区作业前要对作业地点进行考察,签订作业合同。

确定详细的转移、作业路线,如无天气、事故等不可预见因素,应保证机手取得合理的作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中介组织负责组织机手参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举办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班,保证跨区作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机手宣传保险事宜,在机手自愿的前提下,协助机手办理机车和人员的保险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手投诉和调查落实情况,对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中介组织,责令其退还服务费,并视情节轻重可收回其《资格证书》。

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介组织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等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

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农机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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