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中西历史进程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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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中西历史进程的反差
'\r\n \xa0\xa0\xa0美国
学家道格拉斯·诺思(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等人于1973年出版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该书
现代经济学原理,令人信服地阐明了西欧兴起的过程和原因,为我们探讨中国落伍或停滞的原因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诺思应用经济人行为阐明历史过程的方法,实际上创立了“经济历史学”这一全新的学科。

下面我们应用“经济历史学”方法,分析中国的结构,并探讨中西历史何以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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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一、中国的小农结构、宗族

结构
\xa0\xa0\xa0\xa0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基本的经济结构是以单个农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同姓农户组成的血缘宗族(家族),基本的政治结构是以县为基础的王朝专制统治。

经济人在特定资源
下的理性选择,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释中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形成。

\xa0\xa0\xa0\xa0中华文明本部的黄河流域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年降水量六、七百毫米,并且多集中在夏秋两季,有利于农作物生长,所以古代
主要靠天收成(利用井水和渠水灌溉是后来的事)。

在这种条件下,单个农户不与其他农户结合完全可以进行生产。

单家独户生产不牵涉与其他农户分配产品的问题,完全为自己劳动可以充分发挥生产积极性,于是很早就形成了以农户为生产和生活单位的社会结构。

每个农户大约五六口人,一般以一对成年夫妻为核心,男耕女织。

农户不能再小,再小就不能实现其生产(生活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功能;它也不适合于再大,再大也只是使生产规模外延式扩大,对提高生产效率并无益处,却无端增加了
费用,引起分配中的矛盾和斗争。

从经济学上说,中国的农户正好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于是两千多年来,尽管有数十次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农户本身也生生灭灭,但是小农经济结构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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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单个农户的“适度规模”也使中国形成了弟兄门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

不过,在平分家产时,水井、磨房、水车、马车等大型设施和用具不易均分,所以往往留作共有财产,在生产和生活中共同使用。

由于收获播种季节生产的适度规模较大,所以分立后的农户在农忙时也往往临时组成家庭合伙。

另外,农户举办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往往需要数十家农户帮忙,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同宗农户之间的。

中国广泛存在的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就是这样形成的。

同一个宗族,都有共同坟地、共同族谱和共同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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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从无法考证的年代起,中国就进入了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定居农业。

粮食作物具有生长期长、收获期短的特点,农民必须把一次性收获的粮食储存起来陆续消费,所以粮食安全始终是农民关心的大事。

但是自从进入定居农业以后,就总是有人用偷盗和抢劫来获得产品,这就迫使农民对防卫进行投资,实行自我“保护”。

“保护”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居住在田野上的单个农户要进行有效保护,其费用就会大大超过其全部财产的价值,经济上显然得不偿失,所以农户都聚居为村落,以便组织起来自保。

从保护的角度说,村庄越大,每个农户所分摊的保护费用就越低。

但是从生产方面说,村落越大,也就有越多的耕地远离居住地,农民在耕作、施肥和收获时花费在途中的无效劳动也越多,成为规模不经济。

实际形成的村庄,就是在保护方面越大越好和生产方面越小越好之间形成的一种均衡。

\xa0 \xa0\xa0\xa0\xa0但是,聚居的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中也会产生纠纷,解决纠纷往往需要有人从中进行调解和疏通,也就是需要有人为农户提供“公正”。

“保护”和“公正”是最基本的公
共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象国防、交通、立法等一些不通过市场交换,而由政府提供的商品和劳务。

公共产品具有技术上或经济上的非排他性。

例如,人们不可能把那些不愿意为“国防”出资的居民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这是技术上的非排他性;又如,修筑一条乡间土路,要“排除”不出资者对它使用,必须增加设施和雇用人员看管,在经济上显然很不合算,这是经济上的非排他性。

公共产品还具有非竞争性,即无论增加多少消费者,都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例如在村庄防卫中,不会因别人增加了安全而使自己的安全减少。

公共产品一旦生产出来,人们便不可能不享受。

由于不出资者也能受益,所以人们都想让他人为村庄防卫和修筑道路出资出力而自己却坐享其成。

为克服这种“白搭车”的利益刺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立政府权威并由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由于提供有效“保护”需要训练有素的武装士兵,提供经常性的“公正”也需要有解决纠纷的组织和人员,所以公共产品也需要生产成本,这就需要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收取费用。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政府实际上是向居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而以
作为报酬的组织。

在原始时代,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较少,氏族和部落的首领就承担向其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

武王伐纣后的大分封时代所分封的那些诸侯国,其功能就是为它统治下的居民提供保护和公正。

当时的诸侯国既是按地域划分的“行政单位”,也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一个诸侯国的居民往往就是一个姓氏的族民。

现代不少姓氏,就是由诸侯国的国名演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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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在中世纪的西欧,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职责是由庄园领主施行的。

中国的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

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对“保护”的“需求”,也不象西欧农民那样迫切,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

从很早时起,中国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对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

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令(百姓称为县太爷)一手处理。

离县城很远的偏僻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有很多不便,于是宗族也往往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任务。

由于宗族都由农户分立而来,所以农户的耕地和住房大都同宗为邻,结果生产和生活中的纠纷就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这就为宗族组织解决纠纷提供了条件。

不过宗族没有什么强制手段,即使解决宗族内的纠纷也并不总是有效的;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有时就会导致宗族之间的群斗,这就需要由县衙的“父母官”来处理。

为了在大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国家在县以上设立了省、道、府等行政机构;而抵御周边野蛮民族大规模的侵扰,则是中央王朝的职责。

\xa0 \xa0\xa0\xa0\xa0中国形成统一的中央政权,也可以用规模经济效益予以解释。

我们以边境防卫为例,假定资源和人口均匀分布在国土上,那么随着国家所辖地域的扩大,资源和人口将按国土面积成比例增加,但所需要防卫的边界却只按其周长比例增加。

由于面积扩大100倍,周长才扩大10倍,所以随着国家管辖范围扩大,收益显著增加而成本却增加无几,结果每个居民所分摊的保护费用就可以大大降低,所以统治者都力图扩大统治范围,而百姓也大都拥护建立统一国家,结果在中国这一广阔的地理单元,就形成了统一的中央政权。

\xa0 \xa0\xa0\xa0\xa0传统观点认为,中国的小农结构、宗族组织和王朝统治,具有三位一体的特点,这一认识本身是正确的。

统治者早就认识到宗族组织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往往委任宗族组织的族长担任保长和甲长,于是逐渐形成了高度稳定和谐的社会结构。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上,宗族一直是农户和国家间的纽带,从公共产品的角度看,宗族组织是统治机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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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小农社会总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也可以用公共产品原理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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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由于小农具有分散生产和生活的特点,所以农户“消费”的公共产品大
致可以分为“宏观保护”和“微观公正”两类。

“宏观保护”就是抵御外部侵略而使居民安居乐业,这一产品只能由中央政府提供,在传统社会的正常条件下(非正常情况就会有很大不同),宏观保护的费用是稳定的,数量也不大,农民为宏观保护应当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没有多大讨价还价的余地和价值;另一方面,就微观公正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户所消费的主要由他所在的宗族提供,只在很少情况下才必须依靠县衙,由于县衙提供的公共产品本来就不多,只需要雇用很少的公务人员,所以农民负担的总费用并不高。

按说,在最初建立统治机构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要达成一致的。

在军阀混战期间,农民可以用行动对统治者进行“选择”,谁提供的公共产品“质优价廉”就接受谁,最后接受的,当然是最能够以低廉价格提供优质公共产品的人。

历史上新的统治秩序建立以后,农民的负担总是有所减轻,道理就是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农民都懂得,即使换一个统治者,所缴纳的赋税也不会有多大减轻。

这样,在一般农民看来,只要国家提供了宏观保护,他就理所当然地应当交纳赋税。

实际上,国家也从来没有什么可以让农民参与讨论的政治问题,所以现代社会中所说的政治权力的分享,在农民看来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在“建立”统治机构时,统治者不与农民协商,也从来没有遭到过农民的政治抗议,结果统治者都是不费多大力气就将政治权力强加给了农民。

按照这一趋势
,在小农社会中就必然形成对统治者的绝对服从,于是就产生了专制主义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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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0\xa0\xa0\xa0可见,以单个农户为基础的经济结构,以血缘宗族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以县基础的专制主义政治结构,都是人们在特定客观环境下“合理选择”的结果。

\xa0 \xa0\xa0\xa0\xa0下面我们介绍诺思等人所阐明的西欧资本主义兴起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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