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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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 示 的 程 度 。 式 条 款 的 内容 应 当通 俗 易 懂 、 提 格 明晰
、
格 式 条 款 的提 示 义 务
对 于 电信 服 务 而 言 .格 式 条 款 若 要 订 入 电信 服 务 合 同 . 电信 企 业 必 须 主 动 对 格 式 条 款 的存 在 及 其 内 容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 则 格 式 条 款 将 不 能 进 入 合 同 . 法 对 客 户 产 生 约 束 力 否 无
力 . 对 当事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的前 提是 : 式 条 款 的订 入 ( 入 其 格 纳 合 同 ) 格 式 条 款 的有 效 性 。 我 国 《 同法 》 格 式 条 款 进 行 及 合 对 了严 格规 制 . 明确 了格 式 条 款 提 供 方 欲 使 格 式 条 款 订 人 合 同
二 、 式 条 款 的说 明 义 务 格
电信 企 业 对 格 式 条 款 还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说 明 义务 在 用 户 对 格 式 条 款 提 出解 释要 求 时 . 电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对 方 的 要 求
对该 条 款 予 以说 明 。 内 容包 括该 条 款 的含 义 及 该 条 款 的 存 其 在对 用 户 带 来 的风 险可 能 与 大 小 电信 企 业 不 履 行 说 明义 务 的 . 式 条 款 亦 不 能订 人 电信 服 务 合 同 格
并生 效 所 必 须 承担 的义 务
一
将 不 构 成 合 同 内容 。值 得一 提 的 是 , 电信 服 务 合 同履 行 具 有 长 期 性 特 点 . 业 务 的 出 现 和 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往 往 需 要 对 最 新 初 签 订 的 合 同进 行 补 充 完善 . 一 概 否 认 电信 服 务 合 同格 式 如 条 款 的补 入 . 会 造 成 用 户 不 满 和 电信 企 业 服务 成本 的 不 合 将 理 加 大 . 最 终 损 害 用 户 权 益 因 此 ,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而 言 , 并 对 应 允 许 某 些 格 式 条 款 在 特 定 条件 下 的补 入 第 三 , 示 的 方 式 。 提示 义 务 应 以 “ 别 提 示 ” 提 个 为原 则 . “ 开 张贴 告 示 ” 例 外 逐 一 口头 告 知 或 请 客 户 在 载 有格 式 公 为 条 款 的单 式 上 签 字 认 可 . 即为 “ 别 提 示 ” 在 客 户 签 字 的情 个 况下 . 即使 其 并 未 实 际 阅读 . 条 款 也 因 经 其 同 意 而 对 其 产 该 生 拘 束 力 由于 电信 服 务 面 向公 众 . 个 别 提 示 存 在 较 大 困 在 难 时 可 以 采 取 “ 开 张 贴 告 示 ” 方式 . 借 助 新 闻媒 体 或 互 公 的 如 联 网 刊 载 、 营业 场 所显 著 位 置 粘 贴 告 示 或 滚 动 播 放 电子 屏 在 幕等 。
法 律 平 台
詈
电信服务合l 司与格式条款
贾玉平 武瑞玲 朱瑞芳
的协 议 。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经 常 大 量 使 用 格 式 条 款 格 式 条 款 是 一 方 当事 人 为 了重 复使 用 而 预 先 拟 订 . 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与 对 方 协 商 的条 款 。作 为 社会 公 用 企 业 , 电 信 企 业 的 交 易 对 象 是 不 特 定 的广 大 消 费 者 . 交 易 不 断重 复 且 进 行 . 以无 法 与 相对 人 进 行 个 别 协 商 以确 定 合 同 内容 电 所 信 企 业 往 往 将 其 与 客 户 在 电信 服 务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条 款
单 方 事先 拟定 . 以 “ 务 协 议 ” 者 “ 户 须 知 ” 形 式 印 制 并 服 或 客 等
审. 企 业 与用 户 就 电 信 服 务 ( 固定 电 话 、 动 通 信 以 及 网 络 通 信 ) 订 移 签
夺 若 电信 服 务 合 同成 立 之 后 . 电信 企 业 才 将 其 印 制 的 载 有 格 式 条 款 的 发 票 、 据 等 交 付 客 户 , 该 凭 证 上 的 格 式 条 款 收 则
电信 企 业 对 格 式 条 款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应 符 合 以 下要 求 : 第 一 . 示 的 对象 。 先 . 提 首 电信 企 业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的 内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电信 企 业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自身 责 任 的条 款 f 如 规定用户在使用宽带业务 时发生障碍 . 电信 企 业 仅 依 照 规 定
无 误 在 “ 面 印 出 ” 况 下 .合 理 ” 提 示 必 须 使 用 引 人 注 书 情 “ 的 目的 特 殊 字 体 ( 黑 体 、 粗 字 体 )必 要 时 使 用 红 色 手 指 图 如 加 . 标 在 显 著 位 置 标 出 . 而使 对 方 “ 眼就 能 注 意 到 ” 也 可 另 从 一 以 口头 或 书 面方 式 特 别 提 请 对 方 阅读 此 免 责 条 款 若 提 示 程 度不够 . 仍有可能被判定为“ 尽提示义务” 将 未
于 业 务单 式 上 客 户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只 需 在业 务单 式上 填 写 其 个 人 资 料 及 所 申办 业 务 种 类 即 可 . “ 务 协 议 ” 者 “ 户 对 服 或 客 须 知 ” 内 容 无 权 提 出 异 议 . 类 “ 务 协 议 ” 者 “ 户 须 的 此 服 或 客 知” 即属 格 式 条 款 我 国 立法 和其 他 国家 一 样 . 认 可 格 式 条 是 款 存 在 的必 要 性 的 .但 格 式 条 款 并 非 可 以 任 意 拟 定 并 生 效
、
格 式 条 款 的提 示 义 务
对 于 电信 服 务 而 言 .格 式 条 款 若 要 订 入 电信 服 务 合 同 . 电信 企 业 必 须 主 动 对 格 式 条 款 的存 在 及 其 内 容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 则 格 式 条 款 将 不 能 进 入 合 同 . 法 对 客 户 产 生 约 束 力 否 无
力 . 对 当事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的前 提是 : 式 条 款 的订 入 ( 入 其 格 纳 合 同 ) 格 式 条 款 的有 效 性 。 我 国 《 同法 》 格 式 条 款 进 行 及 合 对 了严 格规 制 . 明确 了格 式 条 款 提 供 方 欲 使 格 式 条 款 订 人 合 同
二 、 式 条 款 的说 明 义 务 格
电信 企 业 对 格 式 条 款 还 可 能 需 要 承 担 说 明 义务 在 用 户 对 格 式 条 款 提 出解 释要 求 时 . 电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对 方 的 要 求
对该 条 款 予 以说 明 。 内 容包 括该 条 款 的含 义 及 该 条 款 的 存 其 在对 用 户 带 来 的风 险可 能 与 大 小 电信 企 业 不 履 行 说 明义 务 的 . 式 条 款 亦 不 能订 人 电信 服 务 合 同 格
并生 效 所 必 须 承担 的义 务
一
将 不 构 成 合 同 内容 。值 得一 提 的 是 , 电信 服 务 合 同履 行 具 有 长 期 性 特 点 . 业 务 的 出 现 和 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往 往 需 要 对 最 新 初 签 订 的 合 同进 行 补 充 完善 . 一 概 否 认 电信 服 务 合 同格 式 如 条 款 的补 入 . 会 造 成 用 户 不 满 和 电信 企 业 服务 成本 的 不 合 将 理 加 大 . 最 终 损 害 用 户 权 益 因 此 ,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而 言 , 并 对 应 允 许 某 些 格 式 条 款 在 特 定 条件 下 的补 入 第 三 , 示 的 方 式 。 提示 义 务 应 以 “ 别 提 示 ” 提 个 为原 则 . “ 开 张贴 告 示 ” 例 外 逐 一 口头 告 知 或 请 客 户 在 载 有格 式 公 为 条 款 的单 式 上 签 字 认 可 . 即为 “ 别 提 示 ” 在 客 户 签 字 的情 个 况下 . 即使 其 并 未 实 际 阅读 . 条 款 也 因 经 其 同 意 而 对 其 产 该 生 拘 束 力 由于 电信 服 务 面 向公 众 . 个 别 提 示 存 在 较 大 困 在 难 时 可 以 采 取 “ 开 张 贴 告 示 ” 方式 . 借 助 新 闻媒 体 或 互 公 的 如 联 网 刊 载 、 营业 场 所显 著 位 置 粘 贴 告 示 或 滚 动 播 放 电子 屏 在 幕等 。
法 律 平 台
詈
电信服务合l 司与格式条款
贾玉平 武瑞玲 朱瑞芳
的协 议 。 电 信 服 务 合 同 经 常 大 量 使 用 格 式 条 款 格 式 条 款 是 一 方 当事 人 为 了重 复使 用 而 预 先 拟 订 . 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与 对 方 协 商 的条 款 。作 为 社会 公 用 企 业 , 电 信 企 业 的 交 易 对 象 是 不 特 定 的广 大 消 费 者 . 交 易 不 断重 复 且 进 行 . 以无 法 与 相对 人 进 行 个 别 协 商 以确 定 合 同 内容 电 所 信 企 业 往 往 将 其 与 客 户 在 电信 服 务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条 款
单 方 事先 拟定 . 以 “ 务 协 议 ” 者 “ 户 须 知 ” 形 式 印 制 并 服 或 客 等
审. 企 业 与用 户 就 电 信 服 务 ( 固定 电 话 、 动 通 信 以 及 网 络 通 信 ) 订 移 签
夺 若 电信 服 务 合 同成 立 之 后 . 电信 企 业 才 将 其 印 制 的 载 有 格 式 条 款 的 发 票 、 据 等 交 付 客 户 , 该 凭 证 上 的 格 式 条 款 收 则
电信 企 业 对 格 式 条 款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应 符 合 以 下要 求 : 第 一 . 示 的 对象 。 先 . 提 首 电信 企 业 履 行 提 示 义 务 的 内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电信 企 业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自身 责 任 的条 款 f 如 规定用户在使用宽带业务 时发生障碍 . 电信 企 业 仅 依 照 规 定
无 误 在 “ 面 印 出 ” 况 下 .合 理 ” 提 示 必 须 使 用 引 人 注 书 情 “ 的 目的 特 殊 字 体 ( 黑 体 、 粗 字 体 )必 要 时 使 用 红 色 手 指 图 如 加 . 标 在 显 著 位 置 标 出 . 而使 对 方 “ 眼就 能 注 意 到 ” 也 可 另 从 一 以 口头 或 书 面方 式 特 别 提 请 对 方 阅读 此 免 责 条 款 若 提 示 程 度不够 . 仍有可能被判定为“ 尽提示义务” 将 未
于 业 务单 式 上 客 户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只 需 在业 务单 式上 填 写 其 个 人 资 料 及 所 申办 业 务 种 类 即 可 . “ 务 协 议 ” 者 “ 户 对 服 或 客 须 知 ” 内 容 无 权 提 出 异 议 . 类 “ 务 协 议 ” 者 “ 户 须 的 此 服 或 客 知” 即属 格 式 条 款 我 国 立法 和其 他 国家 一 样 . 认 可 格 式 条 是 款 存 在 的必 要 性 的 .但 格 式 条 款 并 非 可 以 任 意 拟 定 并 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