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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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11]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司法发〔2011〕29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1]44号《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2011年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公证员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各市(州)司法局经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未成立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市(州)司法局,经有管理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委托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省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评审的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和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自觉参加年度业务培训,近5年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公证员。

二、评审的规定和程序
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实行本人申报,群众评议,单位考核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省厅直属单位由省厅审查批准),并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后,将评审材料汇总送交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后递交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聘
任证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与单位推荐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4、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

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同时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5)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
报刊上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

同时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

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3)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近三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高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申报一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

(5)申报高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2篇(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有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8.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均为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

四、答辩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省高评委会专业答辩组组织的答辩:
(1)不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或因其他原因破格申报的人员;
(3)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2、参加答辩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材料时,须提交一篇3000字左右的答辩论文(一式五份)。

答辩主要内容是:根据本人提交的答辩论文所涉及的本专业领域能体现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分析。

答辩的时间、地点视情确定。

凡应参加答辩而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评委会不得评审通过其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五、材料的包装和报送要求
1、上述材料(除表格注明要求用A3纸打印外)统一规格为标准16开纸尺寸,所有材料中的印章为红色,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2、材料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一袋不够,可装两袋),每个档案袋上贴《材料目录》一份,并填写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的评审材料,用红笔在档案袋的《材料目录》左上方醒目注明“答辩”字样,报送材料时单独移交。

3、各单位应该安排专人严格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报送,凡报送材料不齐、填写情况不真实、无单位公章及领导签名等,不予受理。

4、报送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1年月11月25日。

逾期送交的,不予受理。

六、几点说明
1、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和任职条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按以下标准掌握:法律大专或法律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可评为律师助理或公证员助理;
法律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评为四级律师或四级公证员,从事专业工作七年以上的,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法律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可评为四级律师或四级公证员,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二级公证员或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可申报一级公证员或一级律师评审。

法学硕士研究生、获得双学位的法律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班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评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或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或三级律师五年以上,可申报二级公证员或二级律师评审。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律师或公证员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四级律师、四级公证员;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三年,可聘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三级律师或三级公证员。

3、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作。

对某项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有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和奖励。

以及在律师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部优秀律师等称号者,接近规定任职年限、符合省职改办[1992]69号文件精神的,可破格申请高、中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报省职改办审批。

4、除符合免试条件者以外,其他人员需取得“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

合格证有效期:计算机A、B级5年、C、D级4年,外语A级4年、其它级3年。

外语考试、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不合格或考试成绩已过有效期的,其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5、任职时间计算到2011年月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七、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人才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各市、州司法局要努力争取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律师、公证员中、初级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律师、公证员的培养,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和动员他们按照省职称改革者领导小组和职改部门的要求,积极参加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和职称评审,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选取人用人的重要条件。

2、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系申报人填写的各个栏目必须全填,不留空白;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必须写上“无”。

“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起连续填写,起止时间要连贯,不能间断。

“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栏所填内容要真实全面,各页必须填写,不允许整页空白。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应反映出近三年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
的结果。

“考试成绩”栏由所在单位填入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成绩或注明已到免试年龄。

“基层单位意见栏”应填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的意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

《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信息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

3、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要严格审查把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事人评审资格外,还要对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4、关于评审费标准,根据川价字费[1999]第265号文件规定并参照外省同类职称评审的收费标准,高级职务每人收取评审费500元,需答辩的人员,另交答辩费100元;中级职务每人收取评审费350元;初级职务每人收取评审费200元。

以上经费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用现金支付。

联系地址: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成都市上翔街24号)
电话:(028)86748790;联系人:沈宁达
附件:
1、《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情况综合信息表》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3、《破格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外语免试审核表》
5、《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材料目录》
附件1
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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