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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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蚌政通[2007]39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07〕39号)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住宅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美化亮化、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法律、法规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产权单位、辖区街道、居民委员会要承担有关工作,做到道路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擦洗扶手,保证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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