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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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简称配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有关大跨越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进行。
第1.0.2条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4条配电线路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高压电器篇”、“接地装置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等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时,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7条配电线路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器材检验
第2.0.1条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
第2.0.2条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裸铝绞线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不应锈蚀。
第2.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采用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零件应热镀锌。
第2.0.5条金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船体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
三、遇有局部锌皮剥落者,除锈后应涂刷红樟丹及油漆。
第2.0.6条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第2.0.7条金具上的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采用的防松装置应镀锌良好、弹力合适、厚度符合规定。
第2.0.8条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瓷件与铁件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严禁使用硫磺浇灌的绝缘子。
第2.0.9条瓷件在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第2.0.10条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内外壁厚度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按规定支点放置检查时,不应出现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2毫米,,长度不应超过1/3周长;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
第2.0.11条混凝土预制构件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裂缝等缺陷,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章电杆基坑
第3.0.1条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5%;垂直线路方向不应超过50毫米;
二、转角杆:位移不应超过50毫米。
第3.0.2条基坑底使用底盘时,坑底表面应保持水平,底盘安装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杆两底盘中心的根开误差不应超过30毫米;
二、双杆的两杆坑探度高差不应超过20毫米。
第3.0.3条电杆埋设深度在设计未作规定时,按表3.0.3所列数值:
电杆埋设深度表表3.0.3
注:遇有土质松软、流沙、地下水位较高等情况时,应做特殊处理。
第3.0.4条杆上变压器台的电杆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其埋设深度不宜小于2.0米。
第3.0.5条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卡盘上口距地面不应小于0.5米;
二、直线杆:卡盘应与线路平行并应在线路电杆左、右侧交替埋设;
三、承力杆:卡盘埋设在承力侧。
第3.0.6条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每回填500毫米应夯实一次。
第3.0.7条回填土后的电杆坑应有防沉土台,其培设高度应超出地面300毫米。
沥青路面或砌有水泥花砖的路面不留防沉土台。
第3.0.8条采用杆立杆,电杆坑留有滑坡时,滑坡长度不应小于坑深,滑坡回填土时必须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台。
第3.0.9条采用现浇基础、岩石基础的工程,应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
81)进行。
第四章电杆组立
第4.0.1条电杆起立前顶端应封堵良好。
第4.0.2条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规定部位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应按钢圈对齐找正,中间留2~5毫米的焊口缝隙。
如钢圈有偏心,其错口不应大于2毫米;
四、焊口符合要求后,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
点焊所用焊条应与正式焊接用的焊条相同;
五、钢圈厚度大于6毫米时,应采用V型剖口多层焊接,焊接中应特别注意焊缝接头和收口的质量。
多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收口时将熔池填满。
焊缝中严禁堵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六、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度不应小于表4.0.2规定:
表4.0.2
七、焊缝表面应以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拆皱、间断、漏焊及未焊满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纹。
基本金属的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毫米,当钢材厚度超过10毫米时,不应大于1.0毫米,仅允许有个别表面气孔;
八、雨、雪、大风时应采取妥善措施后,方可施焊。
施焊中杆内不应有穿堂风。
当气温低于-2
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100~120℃,焊后应使温度缓慢下降;
九、焊完后的电杆其分段弯曲度及整杆弯曲度均不得超过对应长度的2/1000,超过时,应辖断重新焊接。
第4.0.3条电杆的钢圈焊接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
设计无规定时,可将钢圈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与氧化层除净,先涂刷一层红樟丹,干燥后再涂刷一层防锈漆处理。
第4.0.4条电杆立好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毫米;电杆的倾斜不应使杆稍的位移大于关个杆梢;
二、转角杆应向外角予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三、终端杆应向拉线侧予偏,紧线后不应向拉线反方向倾斜,向拉线侧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一个杆梢。
第4.0.5条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不应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一、双杆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50毫米;
二、迈步:30毫米;
三、两杆高低差:20毫米;
四、根开:±30毫米。
第4.0.6条线路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单横担应装于受电侧;90度转角杆及终端杆当采用单横担时,应装于拉线侧。
第4.0.7条横担安装应平整,安装偏差不应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20毫米;
二、磺担端部左右扭斜:20毫米。
第4.0.8条带叉梁的双杆组立后,杆身和叉梁均不应有鼓肚现象。
叉梁铁板、箍与主杆的连接牢固、局部间隙不应大于50毫米。
第4.0.9条导线为水平排列时,上层横担距杆顶距离不宜小于200毫米。
第4.0.10条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
单螺母不应少于2扣;
双螺母可平扣。
三、必须加垫圈者,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
第4.0.11条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者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者由下向上。
二、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向者: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
2、横线路方向者: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
3、垂直方向者:由下向上。
第4.0.12条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垂直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毫米;
二、水平安装时,顶端应向上翘起5~10度,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毫米;
三、全瓷式瓷横担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第4.0.13条同杆架设的双回路或多回路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4.0.13所列数值:
10千伏线路与35千伏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线路导线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同杆架设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毫米) 表4.0.13
第五章拉线安装
第5.0.1条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与电杆的夹角不宜小于45度,当受地形限制时,不应小于30度;
二、终端杆的拉线及耐胀杆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拉线穿过公路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
四、采用绑扎固定的拉线安装时: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2.钢绞线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3.2毫米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
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不应小于表5.0.1所列数值;
3.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2毫米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五股及以下者,下缠150毫米,花缠250毫米,上缠
缠绕长度最小值表5.0.1
100毫米。
4.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紧密,缠绕长度:三股线不应小于8
0毫米,五股线不应小于150毫米。
五、采用V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的拉线安装时:
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的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得损伤导线;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有可靠固定。
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不宜超过400毫米;
4.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时,其尾线端的方向作统一规定;
5.UT型线夹或花蓝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
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蓝螺栓应封固。
第5.0.2条采用拉桩杆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桩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杆长的1/6;
二、拉桩杆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15~20度;
三、拉桩坠线与拉桩杆夹角不应小于30度;
四、拉桩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桩杆顶应为0.25米、距地面不应小于4.5米;
五、拉桩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缠绕长度可参照表5.0.1所列数值。
第5.0.3条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用作拉线时股数不应少于三股,其单股直径不应小于4.0毫米,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第5.0.4条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拉线不应有过松、过紧、受力不均匀等现象。
第5.0.5条埋设拉线盘的拉线坑应有滑坡(马道),回填土应有防沉土台,拉线棒与拉线盘的连接应使用双螺母。
第5.0.6条居民区、厂矿内,混凝土电杆的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
在断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米
第六章导线架设
第6.0.1条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防止发生导线磨伤、断股、扭、弯等现象。
第6.0.2条导线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据断重接:
一、在同一截面内,损坏面积超过导线的导电部分截面积的17%;
二、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般;
三、导线出灯笼,直径超过1.5倍导线直径而又无法修复;
四、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6.0.3条导线截面损坏不超过导电部分截面积17%时,可敷线补修,敷线长度应超出缺陷部分,两端各缠绕长度不于100毫米。
第6.0.4条铝绞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6%以内,损坏深度在单股线直径的1/3之内,应用同金属的单股线在损坏部分缠绕,缠绕长度应超出损坏部分两端各30毫米。
第6.0.5条导线磨损的截面,在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以内,可不作处理。
第6.0.5条导线连接前应清除表面污垢,清除长度应为连接部分的二倍,连接部分线股不应有缠绕不良、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6.0.7条导线采用钳压接续管进行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导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三、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毫米,导线端头绑线不应拆除;
四、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2%;大于2%时应校直;
五、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六、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油漆。
导线钳压压口数及压口尺寸表6.0.7
续表
注:1.压接管上数字1、2、3、……表示压接顺序。
2.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为:
铜钳接管±0.5毫米;铝钳接管±1.0毫米。
第6.0.8条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得超过一个。
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米,有防振装置者应在防振装置以外。
第6.0.9条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不同金属的导线,不应在同一直线横担上架设。
第6.0.10条观察驰度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驰度的±5%。
第6.0.11条导线紧好后,同档内各相导线驰度力求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驰度相差不应大于
50毫米(大档距者按《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要求)。
导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第6.0.12条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角度杆:导线应固定在针式绝缘子转角外侧的脖上;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固定在外测瓷瓶上,中相导线应固定在右侧瓷瓶上(面向电源侧)。
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时应缠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毫米;
四、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其接触部分应缠铝包带。
绑扎长度不应小于表6.0.12所列数值:
绑扎长度值表6.0.12
第6.0.13条过引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过引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设备:
二、同金属导线,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不小于表6.0.13所列数值;
过引线绑扎长度值表6.0.13
三、绑扎连接时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
过引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绑扎长度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五、采用并沟线夹连接时,线夹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第6.0.14条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少于2.0毫米。
第6.0.15条1~10千伏线路每相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毫米;1千伏以下配电线路,不应小于150毫米。
1~10千伏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成架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200毫米;1千伏以下配电线路,应小于50毫米。
1~10千伏引下线与1千伏以下线路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0毫米。
第七章电杆上的电器设备
第7.0.1条杆上变压器、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牢固,水平倾斜不应大于台架根开的1/100;
二、一、二次引线应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三、变压器安装后,套管表面应光洁,不应有裂纹、破损等现象;套管压线螺栓等部件应齐全,且安装牢固;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
四、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第7.0.2条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分零件完整、安装牢固;
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
三、瓷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
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5~30度;
五、动作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
六、上下引线应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应紧密可靠。
第7.0.3条低压保险丝(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侧有断路设备者,应安装于断路设备与低压针式瓷瓶之间;
二、二次侧无断路设备者,应安装于低压针式瓷瓶外侧;
三、安装牢固、接触紧密。
不应有弯拆、压偏、伤痕等现象。
第7.0.4条不应以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第7.0.5条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瓷套与固定抱箍之间应加垫层;
二、安装牢固、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不小于350毫米;
三、引下线应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不小于:
上引线:铜绝缘线不小于16毫米2;
下引线:铜绝缘线不小于25毫米2;;
四、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
五、引下线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定。
第7.0.6条杆上油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牢固可靠,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1/100;
二、引线的绑扎连接处应留有防水弯、绑扎应紧密、绑扎长度不应小于150毫米;
三、瓷件良好、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
四、动作正确可靠;
五、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7.0.7条杆上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安装牢固;
二、操动机构动作灵活;
三、隔离刀刃合闸时应接触紧密,分闸时应有足够的空气间隙;
四、与引线的连接应紧密可靠;
五、隔离刀刃闸时应使静触头带电。
第八章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
第8.0.1条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导线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8.0.1所列数值: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米) 表8.0.1
第8.0.2条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表80.2所列数值: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表8.0.2
第8.0.3条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亦不宜跨越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否则应与有关单位协商或取得当地政府同意。
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1~10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米;1千伏以下线路不应小于2.5米。
第8.0.4条配电线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1千伏以下:1.0米
第8.0.5条配电线路通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线路宽度加10米。
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
一、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
二、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重直距离,不小于3米;
配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3米;
配电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以及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
5米;
配电线路的导线与街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0.5所列数值: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表8.0.5
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的生长高度。
第8.0.6条配电线路与特殊管道交叉时,应避开管道的检查井或检查孔,同时,交叉处管道上所有部件应接地。
第8.0.7条配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第8.0.8条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应符合表8.0.8的要求:
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表8.0.8
配电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最大弛度时对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2米
1千伏以下;1米
第8.0.9条配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和索道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8.0.9
所列数值:配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和索
道交叉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表8.0.9
注:通航河流的距离系指与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顶的距离。
第8.0.10条配电线路与各种架空电力线路交叉跨越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弛度时不应小于表8.0.10所列数值;且低电压的线路应架设在下方。
配电线路与各种架空电力线路交叉跨越的最小垂直距离(米) 表8.0.10
第九章接户线
第9.0.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在1千伏以下、采用绝缘线、档距在25米以内的自电杆引至建筑物墙外第一支持物之间的一段线路的施工及验收。
第9.0.2条接户线安装后,在最大弛度情况下,对路面中心垂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通车街道:6米;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胡同(里、弄、巷):3.5米;
进户点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米。
第9.0.3条接户线的线间距离,在设计未作规定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数值:
自电杆引下者:200毫米;
沿墙敷设者:150毫米。
第9.0.4条接户线安装后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数值:
与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800毫米;与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300毫米;
与下方阳台的垂直距离:2500毫米;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750毫米;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50毫米。
第9.0.5条接户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在弱电线路上方时垂直距离:600毫米;
在弱电线路下方时垂直距离:300毫米;
第9.0.6条接户线不宜跨越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弛度情况下,对建筑物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米。
第9.0.7条接户线不应从1~10千伏引下线间穿过,接户线不应跨越铁路。
第9.0.8条两个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9.0.9条不同规格、不同金属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接连。
跨越通车道的接户线不宜有接头。
绝缘导线的接头必须用绝缘布包扎。
接户线如遇有铜铝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过渡措施。
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10.0.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导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二、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应符合规定;
三、拉线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规定;
四、导线的弛度、相间距离、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规定;
五、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六、相位正确、接地良好;
七、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第10.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在原图上修改的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附录一本规范要求严格程度
用词的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必须”;
2.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应”;
2.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1.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2.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