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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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吉财采购[2017]557号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物业服务采购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了73家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
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采购物业服务,且预算资金达到当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物业服务实施定点采购前,采购人已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的,在合同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应按本通知要求确定物业服务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二、执行期限
本次定点采购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下一期定点供应商公布之日止。
三、定点供应商
本次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三类:一级资质综合物业服务10家;其他综合物业服务40家;保洁服务23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定点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计划录入--定点采购模块申报,选择政府集中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待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线后,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电子竞价方式实施采购。
(二)确定承接服务的供应商。
采购计划下达省政府采购中心后,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在同类定点服务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选择,年度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人应选择不少于5家供应商;年度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询价,按照“同质价优”的原则确定承接服务的供应商。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与承接服务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
(四)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五、监督管理
(一)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不得采取回扣、赠送物品等方式对采购人实施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资金、法人、经营场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变更相关信息。
(三)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如存在弄虚作假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附件:吉林省省直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情况表
联系人:郭鑫
联系电话:*************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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