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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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1.1 目的与范围 (1)
1.2 工作目标 (1)
1.3 工作任务 (1)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1.4.1法律法规 (2)
1.4.2政策规定 (2)
1.4.3技术标准 (3)
1.5 调查范围 (4)
1.6 技术路线 (5)
1.7 调查方法 (5)
1.8 数学基础 (5)
1.9 计量单位 (5)
第二章......................................... 农村房屋调查7
2.1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 (7)
2.2农村房屋调查的差不多单元 (7)
2.2.1农村房屋调查差不多单元 (7)
2.2.2宗的定义 (8)
2.2.3丘的定义 (8)
2.2.4幢的定义 (8)
2.2.5分户定义 (8)
2.3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 (9)
2.4农村房屋调查的预备工作 (10)
2.4.1政府通告及指界通知 (10)
2.4.2农村房屋调查预编号 (11)
2.5农村房屋界址调查 (11)
2.5.1农村房屋界址指界人的确定 (11)
2.5.2农村房屋界址认定 (12)
2.5.3农村房屋调查缺席指界的处理 (12)
2.5.4农村房屋分户界址点编号 (13)
2.6农村房屋权属调查 (13)
2.6.1农村房屋座落调查 (14)
2.6.2农村房屋产权人调查 (14)
2.6.3农村房屋产权类不调查 (14)
2.6.4农村房屋产权来源 (14)
2.6.5农村房屋总层数 (15)
2.6.6农村房屋分户所在层次 (15)
2.6.7农村房屋结构 (16)
2.6.8农村房屋建成年份 (16)
2.6.9农村房屋用途 (16)
2.6.10农村房屋墙体归属 (16)
2.6.11农村房屋产权情况附加讲明 (17)
2.6.12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 (17)
2.6.13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 (18)
2.6.14农村房屋分户草图的绘制 (18)
2.6.15填写《农村房屋调查表》,记载调查结果 (19)
第三章............................................. 房屋测量21
3.1房产要素测量 (21)
3.1.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21)
3.1.2房屋界址测量 (22)
3.1.3 房屋边长丈量 (22)
3.1.4边长精度要求 (24)
3.1.5房屋丈量边长与图上对应边长的校核 (25)
3.2房产图编制 (26)
3.2.1 分幅图的编制 (26)
3.2.2分丘图的编制 (26)
3.2.3 分层图的绘制 (27)
3.2.4 分户图的绘制 (28)
3.3面积测算 (29)
3.3.1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30)
3.3.2面积计算方法 (31)
3.3.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
3.3.3.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31)
3.3.3.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31)
3.3.3.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33)
3.3.3.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4)
3.3.3.5 专门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35)
3.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43)
3.4.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44)
3.4.1.1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4)
3.4.1.2 共有建筑面积 (45)
3.4.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46)
3.4.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46)
3.4.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47)
3.4.5 共有建筑面积确认 (51)
3.4.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2)
3.4.6.1分摊公式 (52)
3.4.6.2分摊方法 (53)
第四章......................... 成果数据库及治理信息系统建设56
4.1. 数据库建设的总体要求 (56)
4.2. 数据库内容 (56)
4.3. 数据库建设 (57)
4.3.1、........................................ 预备工作
57
4.3.2、...................................... 资料预处理
58
4.3.3、.................................... 矢量数据采集
58
4.3.4、................................ 图形数据编辑处理
58
4.3.5、.................................... 属性数据采集
58
4.3.6、.................................. 数据检核与入库
59
4.3.7、.............................. 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
59
4.3.8、.................................... 文字报告编写
59
4.4. 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60)
4.4.1建设要求 (60)
4.4.2系统的组成和功能 (61)
第五章......................................... 农村房屋登记62
5.1农村房屋登记差不多规定 (62)
5.2农村房屋登记的差不多单元 (62)
5.3农村房屋登记的主体 (62)
5.4农村房屋登记差不多程序 (63)
5.5农村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65)
5.6农村房屋登记的审核 (66)
5.7农村房屋登记的公告 (67)
5.8农村房屋登记 (67)
第六章............................................. 检查验收67
6.1检查验收工作的实施 (67)
6.2检查验收制度与要求 (68)
6.2.1项目承担单位自检 (68)
6.2.2县级初检 (69)
6.2.3市级复检 (70)
6.2.4省级验收 (70)
6.2.5各级检查验收职责 (71)
6.3检查验收应提交成果和资料 (71)
6.4检查验收内容 (72)
第七章................................................. 附录75
附录1农村房屋调查发证工作的通告 (75)
附录2XX县(区)农村房屋权属界址调查通知 (76)
附录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78)
附录4指界托付书 (79)
附录5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80)
附录6房屋建设用地分丘草图 (80)
附录7房屋分层草图 (82)
附录8农村房屋调查表 (83)
附录9农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样式1) (85)
附录10房地调查数据库标准 (88)
附录11 检查记录表格 (100)
附录12 术语 (108)
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农村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我省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依照
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差不多情况,建立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数据库与治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1.3工作任务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丈量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治理。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定依据和引用下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4.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主席令〔2007〕第72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令。

1.4.2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
(6)《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11]188号)。

1.4.3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 T10114-2003);
(3)《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 号);
(4)《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000);
(5)《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8)《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不动产登记簿册证样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68号;
(10)《卫星定位都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2010);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2)《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1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4)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技术规定;
(15)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检查验收方法。

1.5调查范围
江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1.6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差不多情况调查等工作。

1.7调查方法
采纳解析法或图解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

变更登记时应采纳解析法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

1.8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采纳1980西安坐标系。

高斯投影,中央子午线与“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一致。

高程系统:采纳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纳米(m),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纳平方米(㎡),
保留两位小数;坐标单位采纳米(m),保留3位小数。

第二章农村房屋调查
2.1农村房屋调查的内容
农村房屋调查是对每个权属单元的房屋的现状、权利人、位置、权界、权属、权源、面积和利用状况、地理名称等差不多情况的调查。

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权类不、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房屋现状(能反映房屋层次和结构的数码相片,分辨率不小于300dpi)等差不多情况。

2.2农村房屋调查的差不多单元
2.2.1农村房屋调查差不多单元
房屋应当按照差不多单元进行调查。

房屋差不多单元是指单一权属单元、有固定界限、能够独立使用房屋。

包含独立权属单元和共有权属单元。

农村房屋调查按幢分户为差不多单元。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
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差不多单元进行调查;在共有宅基地上建筑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差不多单元进行调查。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差不多单元进行调查。

2.2.2宗的定义
宗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2.2.3丘的定义
丘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房屋权属用地地块或空间。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属于一个以上产权单元时称共用丘。

2.2.4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房屋建筑,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2.5分户定义
在一幢房屋中,按单一权利人权利范围划分的单一权属单元的建筑范围,包含独立权利人和共有权利人。

2.3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采纳三级编码共28位。

三级编码分不是:宗地(丘)代码19位、不动产类不码1位,幢编号4位、户编号4位。

农村房屋调查编码规则如下:
□□□□□□□□□□□□□□□□□□□ F □□□□□□□□
宗地代码(19)产不(1)幢编号(4)分户编号(4)
其中:
宗地代码:19位。

直接利用地籍调查成果中已有的宗地代码,不得更改。

不动产类不码:1位。

F表示房屋。

幢编号:4位,幢编号在宗地范围内顺序编码,自0001-9999顺序编号,在宗地内,从左(西)到右(东),从上(北)到下(南)后,用数字0001、0002……顺序按反S形对每幢房屋编号。

实地房屋有幢
号编号的,可直接沿用。

户编号:4位。

户编号在幢范围内顺序编码,以入户门所在位置为依据按单元、楼层、户进行编号,第一位表示单元号,第二、三位表示楼层次,第四位表示户在本楼层次的顺序编号。

为保证房屋编码的唯一性,因宗地代码、房屋权属类型、房屋界址发生变化的,房屋编码在相应房屋特征码最大房屋顺序码后续编,原房屋编码不再使用。

2.4农村房屋调查的预备工作
2.4.1政府通告及指界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在开展农村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时,应分区、分片公布开展农村房屋调查登记工作通告(附录1)。

农村房屋调查人员按照通告要求和调查工作打算,送达农村房屋权属调查通知(附录2),通知房屋权利人按约定时刻到场指界。

送达的通知回执应与《农村房屋调查表》一并存档。

2.4.2农村房屋调查预编号
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图(草图)为工作底图和依据,按“农村房屋调查的编码规则”要求,将每一幢房屋的预编幢号等标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将有关信息填写到《农村房屋调查表》上。

2.5农村房屋界址调查
2.5.1农村房屋界址指界人的确定
农民住宅房屋的指界人为该房屋户主(权利人),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单位房屋的指界人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录3)。

农村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出席指界。

法定代表人、户主(权利人)不能出席指界的,可由托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应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托付书(附录4)。

2.5.2农村房屋界址认定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权利人的房屋界址,由本房屋所有权人单方认定。

一幢房屋有一个以上权利人的房屋界址,必须现场共同指界,经共同认定的界址,必须由指界人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依照房屋中各部分功能及结构,公共面积的分摊协议或文件,确定各分户自用范围、公共面积范围及共有共用情况,确定界址位置。

关于已有房产分户图或产权证的房屋,可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有争议的房屋界址,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依法予以调处。

短时刻内难以调处的,划定争议界线及范围作为争议房屋,并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中讲明,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2.5.3农村房屋调查缺席指界的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的,以及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依照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农村房屋调
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房屋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农村房屋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房屋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点适应确定;
(3)、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附录5)和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责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以上两款确定的房屋界线有效。

2.5.4农村房屋分户界址点编号
在分户草图上,以分户为单位,从分户图左上角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顺序编号。

2.6农村房屋权属调查
农村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权类不、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建设许可审批文件、他项权利和产权纠纷等差不多情况,现场填写《农村房屋
调查表》、绘制分丘草图、分层草图、分户草图等。

2.6.1农村房屋座落调查
座落是指房屋所在县、乡(镇)、村、村小组(自然村)的名称和门牌号、幢号、单元号、室编号等。

2.6.2农村房屋产权人调查
农村个人所有的房屋,按照相关权源证明材料、产权证件上的姓名确定产权人。

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共有人姓名。

村集体(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村集体(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村集体(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共有单位名称。

2.6.3农村房屋产权类不调查
农村房屋产权类不是指实际产权占有情况而划分的类不。

按两级分类调记,分类标准具体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4执行。

2.6.4农村房屋产权来源
农村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农村房屋产权的时刻和方式,
有自建、购买、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其他等产权来源方式。

依据收集的产权来源的有关文件(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村集体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2.6.5农村房屋总层数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6.6农村房屋分户所在层次
分户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分户)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分户房屋有一层以上时,以入户门所在位置为依据。

2.6.7农村房屋结构
房屋结构是指依照房屋的梁、柱、墙等要紧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不,有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

2.6.8农村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不注明。

2.6.9农村房屋用途
农村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不调查注明。

2.6.10农村房屋墙体归属
农村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墙体所有权归
属形式有自有墙、共有墙、借墙等三类。

2.6.11农村房屋产权情况附加讲明
在农村房屋调查中,调查农村房屋产权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记录在调查表中。

2.6.12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
农村房屋分丘草图以丘为单位绘制,依照农村房屋用地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1000 比例尺的房屋调查分丘草图。

可采纳“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图作为分丘草图的工作底图。

农村房屋用地分丘图是反映本丘用地权界位置、权属和本丘内房屋权界、权属的分布图。

在分丘草图上应标明:各房屋的幢编号(门牌号)等房屋差不多信息.
幢编号注在房屋轮廊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房屋结构和总层数在房屋轮廊线中心位置。

农村房屋分丘草图的绘制参考附录6。

2.6.13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
以幢为单位,依照农村房屋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500 比例尺的房屋分层草图。

分层图是指本幢房屋中,各层建筑内部的要紧墙体尺寸及内部之间的关系图,注明房屋结构、要紧关系尺寸、要紧用途、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

应讲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阁楼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从房屋下层至上层的顺序,逐层绘制房屋各层的分层图。

层次结构相同的,可标明第x层——第y 层。

农村房屋分层草图的绘制参考附录7。

2.6.14农村房屋分户草图的绘制
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分层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

农村房屋分户图是在一幢房屋内以户(单一产权人)为单位绘制,表示该户房产的平面尺寸、权界线,以及与四至邻户相连墙体归属的细部图,以明确房产房屋的权利界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依照房屋的大小和形状绘制不小于1:500 比例尺的分户草图。


紧内容有:
(1)分户房产所在的宗地编码、幢编号、分户编号、权利人、结构、用途等。

(2)在对应的位置注记房屋边长,房屋外部边长注记在图形外,房屋内部边长注记在图形内部。

注记位置不够的可移位注记。

(3)分户房产的四至名称;
(4)分户房产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
(5)调绘者、调绘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6)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分户草图绘制参考附录8。

2.6.15填写《农村房屋调查表》,记载调查结果
农村房屋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农村房屋调查表》上(附录8)。

a)记录必须使用钢笔(碳素或兰黑墨水)、铅笔,禁止使用圆珠笔。

b)记录字体要规整、清晰,测错、记错的数据划改应能辨不,严
禁连环涂改、擦改、就字改字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房屋测量
房屋测量包括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面积测算。

3.1房产要素测量
房产要素测量的要紧内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界址测量、房屋边长丈量。

3.1.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可直接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资料,关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地物点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要求执行。

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不、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不测量,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
空通廊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影为准。

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3.1.2房屋界址测量
房屋界址是指单一权属单元的建筑范围。

房屋界址测量、可直接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中资料,关于新增的房屋界址按照《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宗地界址点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要求执行。

3.1.3 房屋边长丈量
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

(1)、差不多要求
a)房屋边长以幢为单位,分层分户进行丈量。

b)房角点应设在房屋墙勒脚以上。

c)丈量工具需采纳通过检定的钢尺或手持测距仪。

d)边长测量应两次读数,两次读数之差不超过2cm。

超过时应重新丈量。

在同意范围内时取平均值(边长单位为m,取位至0.01m),注记在草图上。

边长注记平行于该边,并紧靠该边线。

个不边长专门短难以在该边范围内注记时,可采纳引出线方式注记。

e)当有障碍物时,应采纳其他间接方法,求出房屋边长值。

f)平均(平差)值在草图原始数据对应的位置上加括号标注,例如:
3.85(3.87)。

g)当房屋图形不规则时,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

(2)、分层房屋边长丈量
a)实地绘制分层草图,丈量各层房屋及附属设施四周外围边长。

b)矩形房屋一般应丈量四条边长,当长或宽对边边长互差在20cm 范围内取平均值,否则,不能按矩形房屋计算面积。

当对边丈量困难时,至少须丈量矩形的长和宽。

c)当房屋边长丈量一边为整体丈量,对边为分段丈量(同一边外边为整体丈量,室内为分段丈量)时,边长数据要进行平差处理。

d)当有几层的外围形状相同,可丈量其中一层,并在草图上标注“x—Y层”。

(3)、分户丈量边长
a)实地绘制分户草图,丈量房屋及计算房屋面积的附属设施的每条边室内长度。

b)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型相同时,只需丈量其中一户的每条计算房屋面积的边长,其他分户可利用。

(4)、毗邻墙体的表示与测量
测量本丘与邻丘毗连墙体时,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处中线;借墙量至墙体的内侧;自有墙量至墙体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1.4边长精度要求
房屋边长超过50m误差限差不应超过表3-1 的规定;房屋边长未
超过50m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3-1)计算结果。

互差超限时,应查明缘故,并作修改。

式(3-1)
式中: mj———相应等级界址点位中误差,m;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表3-1 边长精度要求
界址点等级
边长间距误差
适用范围限差(m)中误差(m)
一±0.04 ±0.02 县城以上所在地二±0.10 ±0.05 乡镇所在地三±0.20 ±0.10 农村地区
3.1.5房屋丈量边长与图上对应边长的校核
房屋丈量边长与图上对应边长应进行校核,互差不应大于15cm。

互差超限时,应查明缘故,并作修改。

3.2房产图编制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治理的重要资料。

按房产治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层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层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3.2.1 分幅图的编制
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按照《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的宗地界址点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要求执行。

1)分幅方法与《江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调查技术规定》分幅方式一致。

2)分幅图应表示操纵点、行政境地、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宗地号、栋号、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3)分幅图的编制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E2《分幅图实例》执行。

3.2.2分丘图的编制
1)分丘图的坐标系统与分幅图的坐标系统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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