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损失追责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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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损失追责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
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损失追责工作。
第三条审计损失追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明确、整改到位的
原则。
第二章审计损失认定
第四条审计损失是指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因违法行为、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损失。
第五条审计损失主要包括:
(一)贪污、挪用、私分、截留、骗取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违反规定,造成资金、资产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造成国家资产损失;
(四)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对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认定损失,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追责对象
第七条审计损失追责对象包括:
(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条审计损失追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
(二)违法行为、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与审计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四章追责程序
第九条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对审计损失进行认定,并依法提出追责
建议。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追责建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提交的追责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依法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二条追责程序包括:
(一)调查核实;
(二)责任认定;
(三)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时,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追责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损失追责对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损失追责对象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