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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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
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耿燕军
【审理法官】耿燕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霞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步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沈文文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霞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步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沈文文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霞张步红沈文文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学云公司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是否适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一键公司亦将借款实际转账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现一键公司主张学云公司逾期未还款,应当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用,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据此判决学云公司应当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96.07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学云公司在二审中并未继续提供具体证据对上述认定事实予以反证,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陈述,并经举证质证,所作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3: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学云公司向一键公司借款188996.07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广西公司欠员工工资款、办公用房房租和欠农药供应商货款,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利率为零,超出借款期限后,借款利率参考国家规定贷款利率,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一键公司以转账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学云公司账户,借款人用户名为广西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一键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广西公司转账支付了借款;一键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2021年5月19日,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作出广西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由一键公司对广西公司具体运营实施托管,托管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结束时间另行商议,托管之前广西公司的收益和债务由股东共同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托管期间广西公司经营单独核算,收益和债务由一键公司承担,原2020年8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作协议》维持现状,暂停执行;一键公司主张学云公司逾期未还借款,要求学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用,并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学云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微信记录不认可,对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过高;学云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一键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对广西公司的收益债务明确之后,再处理本案款项,并提交股东会决议予以证明;一键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键公司实际支付了借款,故法院对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学云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一键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款已经逾期,一键公司要求学云
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21年7月31日;一键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用2000元,应为财产保全保险费;一键公司要求学云公司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7日判决:一、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96.07元及利息,利息以188996.0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三、驳回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学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一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学云公司;即便认定为合法债务,根据学云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学云公司应当承担债务的40%,由一键公司承担债务的60%;双方之间的债务并非仅此一笔,而是在筹建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和债务,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在2021年5月19日之前,广西一键学云公司的收益和债务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承担,一键公司应当承担170余万元的60%的部分即102万元,应将该部分债务在学云公司应得的收益中予以扣除,以减少双方的损失,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52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39号1幢1单元3层0302号。

法定代表人:邹容,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0幢05层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文,北京高福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学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红、被上诉人一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学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一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为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学云公司;即便认定为合法债务,根据学云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学云公司
应当承担债务的40%,由一键公司承担债务的60%;双方之间的债务并非仅此一笔,而是在筹建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和债务,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在2021年5月19日之前,广西一键学云公司的收益和债务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承担,一键公司应当承担170余万元的60%的部分即102万元,应将该部分债务在学云公司应得的收益中予以扣除,以减少双方的损失,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键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学云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一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学云公司向一键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8996.07元,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为667元);
2.学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500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学云公司向一键公司借款188996.07元,借款用途为支付广西公司欠员工工资款、办公用房房租和欠农药供应商货款,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利率为零,超出借款期限后,借款利率参考国家规定贷款利率,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一键公司以转账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学云公司账户,借款人用户名为广西公司,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一键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广西公司转账支付了借款;一键公司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
2021年5月19日,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作出广西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由一键公司对广西公司具体运营实施托管,托管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结束时间另行商议,托管之前广西公司的收益和债务由股东共同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托管期间广西公司经营单独核算,收益和债务由一键公司承担,原2020年8月3日签订的合作
协议《广西一键学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作协议》维持现状,暂停执行;
一键公司主张学云公司逾期未还借款,要求学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用,并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学云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微信记录不认可,对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过高;学云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一键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对广西公司的收益债务明确之后,再处理本案款项,并提交股东会决议予以证明;一键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键公司实际支付了借款,故法院对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学云公司主张该公司与一键公司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款已经逾期,一键公司要求学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日应为2021年7月31日;一键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用2000元,应为财产保全保险费;一键公司要求学云公司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7日判决:一、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96.07元及利息,利息以188996.0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
费2000元;三、驳回北京一键智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学云公司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是否适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一键公司与学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一键公司亦将借款实际转账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现一键公司主张学云公司逾期未还款,应当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用,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据此判决学云公司应当向一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8996.07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学云公司在二审中并未继续提供具体证据对上述认定事实予以反证,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经听取当事人陈述,并经举证质证,所作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山西学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耿燕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雪青
书记员薛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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