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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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
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1.16
•【文号】能源基[1991]1108号
•【施行日期】1991.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
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16日能源基(1991)11
08号)
现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1月1日起,在电力行业中实施。
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
一、人工费
(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
按其类别系数调整。
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工程估、概算中单独计列,不能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取费基础。
四、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确保施工企业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计划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资金,可单独立项计提,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计提标准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4%。
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率,建立技术发展特种基金后,企业税利包干基数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