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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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10]7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财税1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9号文件”)。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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