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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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以“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协会”为名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促进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内企
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长春市旅游事业的
繁荣。

第三条:业务范围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组织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活动;
2. 开展旅游服务行业的培训和研讨会议;
3. 代表会员企业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建议;
4. 维护行业内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5. 促进行业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的提升。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会员资格
本协会会员分为以下三类:
1. 企业会员: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内的合法注册企业,符合协会入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会员。

2. 个人会员:对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有较高行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会员。

3. 名誉会员:对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做出杰出贡献,由协会理事会授予的个人或组织,享有协会会员的权益。

第五条:会费
会员根据不同会员类型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具体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并向会员公布。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组织形式
协会为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理事会
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秘书处
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财务来源
协会的财务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会费收入;
2. 政府部门的拨款和支持;
3. 赞助和捐赠。

第十条:财务管理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透明和
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
会成员表决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并最终解释权属于相关法律和法规。

第十三条: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通过并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长春市旅游服务行业协会章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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