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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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之间签订的十九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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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暂简称ECFA)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之际,两岸食品安全新机制将在7天内启动,这也是本次陈江会签署的四大协议中生效最快的一个。根据签署的《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两岸将对涉及影响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并且提供完整讯息。
3、《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两岸客运周末包机将扩大为平日常态化包机,并将航路“截弯取直”。开放客运包机的大陆城市,由原来的5个增至21个。与此同时,两岸海上直航也全面启动。
4、《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届时,包括平常、挂号函件、包裹等在内的邮件,都将实现直接通邮。此前,两岸间的这些邮政业务,都需要通过第三方转运。
5、《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两岸海运直航开放港口74个:
6、《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2008年11月4日签署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二、承运,三、直航航,四、定期航班,五、货运包机,六、客运包机,七、公(商务)包机,八、准用条款,九、联系主体,十、协议履行及变更,十一、争议解决,十二、未尽事宜,十三、签署生效
7、《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简称《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8、《两岸服贸协议》
或“服贸”。
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
10、《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两会在台北签署
11、《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规定,“投资者”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
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12、《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两岸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13、《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陈云林与江丙坤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双方商谈并确认了《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14、《海协会海基会签署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等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八次会谈。双方就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海关合作议题进行了商谈,回顾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会已签协议执行情况,讨论了下半年会谈议题规划。
15、《金门协议》
1990年9月12日,两岸红十字组织签订关于人员遣返问题的《金门协议》。
16、《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是海协会与海基会于2008年6月13日9时许在北京就两岸周末包机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签署的协议。
17、《服务贸易总协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
18、《海峡两岸租税协议》
(税收安排)即将签订据2013年9月19日《台湾工商时报》记者谢瑷竹、王志煌、张国仁、林淑慧报导.台湾方面海...
19、《海峡两岸签订6项中医药协议》
6月21日下午,在2010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与合作研讨会闭幕式上,两岸有关单位共同签订6项中医药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