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董事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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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董事提名权?
问:
甲系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由5人构成,甲可以提名1名董事。
最近,甲发现他提名的人员并没有被登记为董事,此事应该如何处理?
答:
这涉及董事提名权行使问题。
所谓“董事提名权”,是指需要组成董事会或需要更换、增加新的董事进入董事会时,向股东(大)会推荐拟进入董事会的人选,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提名是选举的前提,因此,“董事提名权”格外重要。
选举董事时,甲作为股东没有参加吗?
问:
在没有通知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就把董事人选定了。
这样的决议有效吗?
答:
选举董事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所在。
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的前提是提名董事,因此,提名董事是说“ who”的过程,而选举董事是说“ yes”或“ no”的过程。
选举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因此,是否依据《公司法》的相关程序及要求就极为重要,这往往涉及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依据《公司法司
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除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的以外,公司未召开会议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如甲所说,如果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问:
如果召开了股东会,股东提名的董事没有当选,又如何处理?
答: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董事的当选一般需要持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加之,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因此,在保障了董事提名权的情况下,很难说股东会决议存在问题。
问:
如果没有保障董事提名权,又该如何处理?
答:
董事提名权,一般情况下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如果没有保障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
议。
问:
董事违法,委派其担任董事的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即使公司董事是公司股东委派的,但董事只对公司承担忠诚、勤勉义务,董事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委派该董事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问:
在设计董事提名权时,应注意什么?
答:
第一,如果己方是中、小股东,目的是在大股东把持的董事会中突出重围,提名并选举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
建议应当尽可能地降低中、小股东提名董事的难度,包括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中、小股东可提名董事人数;限制大股东提名、更换董事人数;将提名董事作为股东提案权的一项内容,而不单独规定有权提名董事的股东的条件。
如果必须规定董事提名权,则不应规定过高的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
第二,如果己方是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董事提名权是其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宝,同时也是抵御外来“野蛮人”的利器。
因此,可以适当增加股东提名董事难度,使得外来收购方即使拥有最多的股份,也难以在董事会获得一席之地。
第三,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1)延长股东的持股时间。
为了避免公司股权份额的临时性的变动引发董事成员的变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仅持股达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这能够起到稳定公司成员的效果。
(2)提高持股比例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
公司章程可在3%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名权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稀释公司控制权的可能。
(3)限制所持股份仅为表决权股份。
《公司法》仅规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享有提案权,但是对股份的性质并未加以规定。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流通在外的既有普通股,也有优先股,将所持股份的性质限定为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也是增强公司被收购难度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