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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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号】青政办字[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
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在发生海洋赤潮灾害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有关应急的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周围资源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青岛市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
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区域)发生的赤潮灾害,以及我市周边海域发生的、对我市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属地管理,统一发布。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1)人员组成
总指挥:分管海洋与渔业的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海洋与渔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副主任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分管副局长
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
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
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
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
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市市政公用局分管副局长
发生灾害的区(市)分管副区(市)长
(2)主要职责
根据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指挥、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我市管辖海域海洋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
(1)人员组成
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卫生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黄岛区海洋与渔业局、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胶南市海洋与渔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2)主要职责
①负责与应急行动现场的联络,根据海洋赤潮灾害跟踪监测的实际情况,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进行分析和初始评估,并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预评估,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预案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②下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应急行动,安排应急行动所需要的资源,必要时根据授权寻求国家海洋赤潮应急队伍帮助;③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起草和发布赤潮灾害通告和封闭有毒赤潮发生海区(主要是指重大活动海域、贝类养殖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和海水浴场等)的通告,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信息的传达;④组织做好应急行动工作记录,督促检查各沿海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策以及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

2.3 专家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中科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黄海水产研究所等
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气象、环保、渔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聘任。

(2)主要职责
①开展海洋赤潮防灾减灾技术研究;②负责海洋赤潮灾害预测分析、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技术咨询和指导;③建立海洋赤潮灾害会商制度,根据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信息,预测评估海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相应对策,为指挥部提供应急行动决策依据,为灾后处理提供建设性意见;④对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

2.4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专业组
包括监测监视组、医疗救治组、灾后处理组、损失评估组、现场监控组、市场监控组、原因调查组、经费保障组和新闻宣传组共9个工作组。

2.4.1 监测监视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气象局、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黄岛区海洋与渔业局、城阳区海洋与渔业局、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胶南市海洋与渔业局
(2)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对海洋赤潮灾害的面积、位置及影响范围进行动态监视;②对海洋赤潮灾害发生海域的局部气象、海况进行预报,对该海域的环境、赤潮生物和贝毒进行监测,及时提出气象和海况参数及预测意见;③向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组报告监视、监测信息。

2.4.2 医疗救治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
(2)主要职责
承担有毒赤潮灾害引起的中毒人员的救护和参与处置工作人员现场伤病的医疗处置工作。

2.4.3 灾后处理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市旅游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重大活动组织单位、各用海单位或临海单位等
(2)主要职责
按照各自职责,在技术单位和专家的指导下,分别对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重点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实施相关的减灾处置工作;如在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海域发生赤潮灾害,经专家会商确需实施应急消除,协调组织沿海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赤潮灾害的消除工作。

2.4.4 损失评估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旅游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相关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等
(2)主要职责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海洋赤潮灾害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损失、滨海旅游损失、人体健康影响、出口水产品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和评估。

2.4.5 现场监控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市旅游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重大活动组织单位、相关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和用海单
位等
(2)主要职责
经指挥部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对发生有毒赤潮灾害的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海水浴场以及其他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海上娱乐区等实施封闭管理。

2.4.6 市场监控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
(2)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主要水产品增养殖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贝毒监控任务。

根据监测监视组的监测结果,市海洋与渔业局及赤潮灾害发生海域所在的区市政府负责监控受赤潮影响的增养殖场及周围的渔港码头的相关水产品;工商部门及赤潮灾害发生海域所在的区市政府负责监控全市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相关水产品;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监控出口水产品的流通渠道。

2.4.7 原因调查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成员单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海事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等
(2)主要职责
组织对赤潮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资料收集等,并就事故的原因提出分析结论和处理建议。

2.4.8 经费保障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
(2)主要职责
安排应急行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4.9 新闻宣传组
(1)人员组成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市委宣传部网络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胶南市政府等
(2)主要职责
把握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海洋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3.海洋赤潮灾害应急行动程序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行动分为应急监视监测、预警会商、应急行动三步。

3.1 应急监视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我市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的接报工作,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及海洋赤潮监视举报网络发现海洋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海洋赤潮发生信息。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按照国家海洋赤潮灾害监视监测要求,进行海洋赤潮的现场监视和监测,确认海洋赤潮灾害发生信息。

3.2 预警会商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组采用多种赤潮预警模式,结合专家经验,对海洋赤潮灾害监测信息进行预警会商和评估,预测海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对重大活动海域、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确定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提出组织应急行动的安全技术条件、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行动所需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建议。

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确定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人签发海洋赤潮灾害预警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按以下程序进行通报:
(1)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海洋赤潮灾害信息报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确认海洋赤潮灾害明显属Ⅰ级和Ⅱ级响应等级的,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通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如赤潮灾害发生在出口水产品生产海域,在第一时间通知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便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3)赤潮灾害已经或可能对周边地区的海域产生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周边地区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3.3 应急行动
3.3.1 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受灾海域的功能和涉海产业及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将海洋赤潮灾害预警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
重大赤潮灾害)、Ⅱ级(重大赤潮灾害)、Ⅲ级(较大赤潮灾害)和Ⅳ级(一般赤潮灾害)。

(1)Ⅰ级赤潮灾害
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赤潮灾害:
①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
②因食用受海洋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人员死亡病例。

(2)Ⅱ级赤潮灾害
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赤潮灾害:
①无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
②因食用受海洋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

(3)Ⅲ级赤潮灾害
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赤潮灾害:
①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
②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如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赤潮灾害,影响海上重大活动或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也可启动Ⅲ级以上级别的应急响应。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
发生在我市管辖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赤潮灾害:
①无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100平方公里以下;
②有毒赤潮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

3.3.2 应急响应程序
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Ⅱ级(重大)应急响应、Ⅲ级(较大)应急响应和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报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

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协调国家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

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协调国家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应急资源支持。

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定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和现场指挥。

各应急响应参加单位在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应急响应参加单位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3.4 应急减灾措施
(1)及时对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做出通报说明;
(2)在重大活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海水资源利用区、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海洋保护区等海域发生赤潮灾害时,根据赤潮生物种类、赤潮毒素检出情况等,采取禁捕、关闭、限制等应对措施;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被污染的水产品;
(4)选择合适的海洋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改性粘土沉降法、化学消除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海洋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规避,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净化、去除赤潮毒素等。

3.5 应急行动终止
3.5.1 终止条件
根据监测结果,经专家会商评估,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或有毒赤潮完全消失、且水产品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

3.5.2 终止程序
Ⅰ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Ⅱ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Ⅲ级海洋赤潮灾害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Ⅳ级海洋赤潮灾害由监视监测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终止响应。

4.后期处理
4.1 后期监测
监视监测组接到应急行动终止命令,终止应急状态,并继续对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一段时间连续监测,及时报告终止应急行动后的监测情况。

4.2 善后处置
对遭受海洋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医疗救治组、灾后处理组和相关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治及生产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4.3 总结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损失评估组会同专家组进行海洋赤潮灾害损失评估,形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及人体健康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组、各沿海区市及时向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

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后提交宣传报道组向社会进行发布。

6.保障条件
6.1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广泛号召和发动沿岸涉海单位和渔民志愿者,建立海洋赤潮监视举报网络;加强与各驻青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检测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监视监测资源,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6.2 队伍保障
成立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负责实施海洋赤潮应急消除。

6.3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需求。

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6.4 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应急行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Ⅲ级赤潮灾害和Ⅳ级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各沿海区市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Ⅰ级赤潮灾害、Ⅱ级赤潮灾害及跨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筹集和安排。

7.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习
针对监测预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海洋赤潮监测预警业务培训,提高预警业务水平。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2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海洋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
8.1.1 制定、发布和实施
(1)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2)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制定与本预案相应的应急执行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2 修改和更新
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的变更信息和修改建议反馈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有关应急方针发生变化;
(2)有关机构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出相应的调整;
(3)需补充或修改应急工作决策手段与应急对策;
(4)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具体问题。

8.2 有关定义和术语
(1)赤潮是指海洋某些浮游生物(尤指藻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色变化或对其他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2)赤潮生物是指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

(3)有毒赤潮是指体内含有某种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

(4)赤潮毒素(贝毒)是一类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

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5)赤潮信息主要包括赤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生物种类、生物
毒性、生物密度、发展趋势、发生条件等监测监视、预测预报信息,以及赤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等赤潮灾害评估信息。

8.3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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