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总办〔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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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的通知(黄总办〔2007〕3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对“数字黄河”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数字黄河”工程的特点,“数字黄河”办公室组织对原《“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了《“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七年六月五日“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黄委信息化建设程序,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委信息化建设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黄委信息化建设的各类项目,投资渠道包括中央投资和单位自筹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黄河”工程建设涵盖黄委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及保障环境建设。

基础设施由信息采集设施、信息网络、数据中心和相应的管理系统和安全设施构成。

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
及其软件支撑平台构成。

保障环境由“数字黄河”工程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四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是黄委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是“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黄委信息化的规划编制、标准制度建设以及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和有关技术协调、监督和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委属各单位的“数字黄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行使相应管理职能。

第三章规划及前期管理
第九条“数字黄河”工程规划由数字办组织编制,“数字黄河”工程专业规划按照“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黄委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数字办负责相关的技术协调和方案论证工作。

第十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必须在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

对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和限额以内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相应阶段。

第十二条“数字黄河”工程前期工作由规划计划部门(以下简称“规计部门”)负责。

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需要,由数字办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规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凡需要上报黄委审批或申报的前期工作成果,上报单位应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及成果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数字黄河”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由数字办负责技术方案论证,规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和申报。

未经数字办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成果,规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与水利工程同阶段进行设计,项目审查由规计部门组织,信息化建设专项设计的技术方案论证由数字办负责。

第十六条数字办负责制定“数字黄河”工程标准的编制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编写,组织标准的审查和颁发。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十八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在上报的项目设计报告中,须明确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原则上按现有体制和机构明确,特殊情况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的,要提出组建方案报委“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有关“数字黄河”工程方面的子项目管理应依托主项目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
关规定和黄委制定的相关办法,严格管理“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承担“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

第二十三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数字办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准入制度。

数字办每年公布监理公司准入名单。

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从准入名单中选择监理公司,并将监理合同报数字办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黄委数字办根据规计部门关于信息化部分的
投资安排情况,结合“数字黄河”工程各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商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由黄委审批的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由黄委组织竣工验收;由黄委各单位审批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黄委“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黄委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数字办配合。

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和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数字黄河”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委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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