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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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普通公路持续健
康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7
•【字号】鄂政办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普通公路网络结构和技术状况,提升普通公路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湖北普通公路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性。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
普通公路是我省公路网的主体,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公益性最强的交通基础设施。
“十一五”以来,我省普通公路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通车里程迅速增长、覆盖面积显著扩
大、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截止2011年底,全省普通公路里程达到208739公里,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981%,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但随着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政策的实施,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面临“基数大、需求旺、资金缺、债偿难、工程养护相对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建设、管理和养护好普通公路作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各方资源,积极筹措资金,切实保障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各级政府责任清晰、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投融资长效机制,实现普通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解决普通公路投入问题,规范融资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坚持需求和财力相统筹,综合考虑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序推进普通公路发展。
坚持财力和事权相匹配,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普通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责任,根据事权合理配置财力。
坚持科学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路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适时调整普通公路的总体布局、路网规模和标准。
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养护优先。
三、“十二五”全省普通公路发展目标及重点
(四)发展目标。
围绕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总体要求,服务省委、省政府“两圈一带”、“一主两副”、“一红一绿”、荆州“壮腰工程”以及鄂州综合改革示范区等重大发展战略,力争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市通达国道及一
级以上公路;建制乡镇基本通达国省道及二级以上公路;所有行政村通达等级沥青水泥路,基本构筑起“周边广辐射、城乡全覆盖、衔接大交通、快速集疏运”的干线公路网络和“干支相连、通村达户、惠民便民”的农村公路网络。
(五)发展重点。
--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力度。
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总里程由“十一五”期末的13987公里增长为28000公里,国省道干线公路90%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
主要省际通道、大型城市、重要经济区的过境路段、部分高速公路连接线以及主要港口、大型站场和主要旅游区的专用公路达到一级公路标准,一级公路总里程由“十一五”期末的2337公里增长到5000公里。
建制乡镇、重要港口、站场、工矿区和重点旅游区通达二级公路,二级公路建设里程由“十一五”期末的2817公里增长为6045公里。
--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全面实施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并向部分有条件地区继续推进连通工程及自然村通畅工程建设,加大县乡公路改造及农村公路桥梁建设。
改造县乡等级公路15000公里,建设村级公路30000公里,建设改造农村公路桥梁50000延米,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实现县乡道等级公路连通。
--加大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力度。
强化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加大普通公路养护投入,保持路况整体良好。
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力度,消除已有危桥,确保新发现危桥得到及时处治;提升普通公路的安保设施水平,尤其是危险路段的安保设施水平;重点整治干线公路地质灾害及水毁路段。
完善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服务站点功能,加强普通公路信息化建设。
加强普通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各县(市、区)应急养护中心,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理顺全省普通公路管理职能
(六)普通公路发展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省实行定额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并与中央、省定额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
鼓励市(州)、县(市、区)自行投资建设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
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实行省定额投入,鼓励地方加大公路养护配套投入。
(八)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中央、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定补包干政策。
五、切实保障普通公路资金投入
(九)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保障普通公路发展资金需求。
“十二五”期间,全省普通公路建养管总投资规模为1052亿元,其中公路建设投资853亿元、养护管理投资199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车购税资金、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一般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发行的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地方政府债券、县市财政投入及自筹资金等。
(十)合理安排使用中央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用于普通干线公路发展。
中央补助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央补助我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资金,在用于省级当年债务偿还计划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发展。
(十一)加大市县财政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公路交通发展需求,每年从本级一般财政预算收入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安排普通
公路建设、养护配套的专项资金,并统筹安排各项建设资金,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十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普通公路发展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发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用于普通公路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形成的收益,主要用于普通公路建设。
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将与之密切关联、提供集散服务的普通公路纳入项目范围,统一规划、建设。
鼓励利用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交通基础设施对周边土地价值提升等获得的收益专项用于普通公路发展。
积极鼓励探索建立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十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路网功能定位,科学规划、调整优化普通公路总体布局、路网规模和标准。
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及养护资金,做到建养并重、养护优先。
逐步加大养护投入,普通公路小修保养投入基数根据《湖北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测算。
加大普通公路大中修养护投入,每年对不少于17%的国省道实施大中修工程。
六、完善普通公路发展相关配套措施
(十四)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用于普通公路发展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社会资金的引导和监督,依法加强对各类资金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加大税费优惠力度。
公路建设涉及的相关收费,国家和省有减免规定的,按减免规定执行。
没有减免规定的,在省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标准的下限收取。
免征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国有
或集体的建筑、电力、电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公路建设单位按照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出台针对公路建设的收费项目,严禁向公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十六)依法加强普通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依法整治各类违法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落实责任”的总要求,对本辖区普通公路治超工作负总责,依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普通公路路产路权。
(十七)妥善处理普通公路债务。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偿还工作由政府主导,建立债务偿还长效机制。
按照“谁借钱、谁还款”的原则,省统贷债务由省级筹措资金偿还,市(州)、县(市、区)统贷债务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筹措资金偿还。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