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这五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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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这五个误区
误区一:供应商不足三家就一定要终止采购活动。

实际上,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出现只有两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时,采购人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误区二:竞争性谈判必须发布信息公告。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因此,公布信息公告只是其中可以采用的一个方式而已。

误区三: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一定是成交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相关规定,最后报价最低不能单纯的以最后报价的高低进行判断,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对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最终综合评定的结果来确定。

误区四:竞争性谈判必须采用多轮报价。

采购人是根据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均能满足采购
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多轮报价并不是过程中必要的。

误区五:竞争性谈判小组三人组成即可。

实际上,当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及以上的,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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