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范本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合同范本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摘要】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为了
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
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
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
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
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相对性;突破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合
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
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
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
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相对性
的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
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
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
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
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
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
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
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
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
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
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
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理论
特征(一)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
诉讼。
具体看,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
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
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
出诉讼。
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
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
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之债中,债权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债
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在双方合同中,
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突出表现在《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
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此外,《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
我国的诸多部门法和单行法规中都有体现,例如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等。
合同的相对性是一项原则,而对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则是例外,鉴于本文重在讨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因此
对合同相对性在具体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就不一一展开了。
三、合同相对
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
系也日趋复杂,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
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当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
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
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
给债权人的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
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
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
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
合
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
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
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
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
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
情况下,若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之间的房
屋租赁合同对丙并无上的拘束力,丙乃可以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
乙搬出该房屋,这无疑损害了作为善意承租人乙的合法权益。
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便不利于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