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质量评价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质量评价方法
由于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之后的土地质量评价工作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还没有形成公认的相关土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农用地分等规程》,该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土地管理行政能力,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衔接,该课题采用了《农用地分等规程》中规定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计算方法,即
)(G i cj ij j Lij ij K K C a ⋅⋅⋅⋅∑β=
(1)
式中i G 为第i 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土地等别指数;ij a 为第i 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内第j 种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Lij C 为第i 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第j 种作物的土地自然质量分值;j β 为第j 种作物产量比系数;ij K 为作物土地利用系数;cj K 为作物经济系数。
另外指定R ij 为作物j 的光温生产潜力、农用地自然质量和作物产量比的乘积:i Lij ij ij C R βα⋅⋅=
(2)
在公式(1) 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ij a 的数值可以在《规程》附录D 中直接查到(因北京市未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有关北京市各区县的资料暂缺,可引用与其相邻的河北省县市的资料);土地自然质量分值Lij C 可以通过下式求得:
100/][C Lij ∑⋅ijk k f W =
(3)
公式(3)中k W 为作物分等因素的权重;ijk f 为第i 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第j 种作物的分等因素。
《规程》附录C 中给出了全国各县市农用地自然因子及其指标分值ijk f 和权重k W ,并可根据评价区的土地性状进行必要的调整。
公式(1)和(2)中作物产量比系数j β可以根据系列公式计
算得出:
=j β[基准作物单产]/[指定作物单产]
(4)
公式(4)中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单产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所在省市区的二级区内最大单产。
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三种主要作物中的一种,这是《规程》中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指定作物是指标准耕作制度中所列举的作物,详见《规程》附录B 。
公式(1)中作物土地利用系数ij K 和作物经济系数cj K 主要与作物育种、选种、种植及经营管理等农田管理措施关系密切,这些农田管理措施也主要是土地经过开发整理之后,土地承租者、承包者或农民的农业经营行为,故该课题在土地质量评价中暂不考虑ij K 和cj K 两个系数。
同时在土地开发
整理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一般也不能改变项目所在地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ij a 和作物产量比系数j β,而主要改善的是作物生长发育的主要因素及形
成的便捷耕作条件,这些因素绝大部分被包含在公式(3)中。
本课题设计的土地开发整理的土地质量评价指标包括两大类:一是宏观尺度因素,指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光照、温度、湿度等气候因素,是确定项目区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值ij a 的主要依据;二是区域尺度因素,指影响土地生产力的土壤理化性状(如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养分状况等)、农田灌溉(地表水、水质、排水条件等)、地貌条件(如微地形、坡度、侵蚀状况)等。
据此,我们设计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土地质量调查表及其条文说明(见附表
一),并要求在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后,必须运用该表分别对上述土地因素进行调查记录,以便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效果及土地质量变化进行系统地比较分析,其具体评价方法参照以下步骤进行: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动工之前使用《土地质量调查表》调查该项目区内的气候、土壤、地貌等各种状况;根据气候状况和河北省资料确定ij a 的数值;根据《规程》附录C 中给出的全国各县市农用地自然因子及其指标分值ijk f 和权重k W 确定Lij C 的数值;根据《规程》附录B 中的内容确定系数j β的数值;不考虑ij K 和cj K ,根据方程
(1)计算施工前土地质量的等级G ;项目竣工后,使用《土
地质量调查表》重新调查该项目区内的各种状况,然后计算新的土地质量等级G’;对G和G’进行比较,其评价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农用地分等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