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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P2P网络侵权问题
摘要采用2技术的传输方式是目前网络上的主流分享方式。

通过这项技术,计算机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与分享信息,而不需要通过服务器,达成互助与共享,可将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和积累。

但是由于2技术的传输方式太过方便,使得各种使用2技术的分享软件,成为了一部分人进行侵权的有利工具。

同时在如何合理使用2技术进行信息分享方面,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2技术想要继续健康、长久的发展,则必须解决围绕它的侵权问题。

本文通过2技术的分析,联系相关法律,对如何解决2侵权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关键词2技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的归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在我国的广泛普及,一种新兴的网络信息分享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已经在短短的几年内成为了目前网络中各种主流分享软件的核心,即2技术。

以2为核心的各种分享软件为我们带来了丰富的网络资源你可以方便的下载各种资料,轻松的上传分享自己的珍藏,惬意的观看各种视频直播等。

但是在这种种的便利之下,也有着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其中,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难关。

一、2技术的概述2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目前被广泛应用在网络的资源共享领域。

要解决2技术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2技术的运用原理。

一简述2技术12技术的概念2即,称为对等连接或对等网络,2技术主要指由硬件形成连接后的信息控制技术,其代表形式是软件。

2起源于最初的联网通信方式,如在建筑物内通过局域网互联,不同建筑物间通过远程拨号互联。

其中建立在协议之上的通信模式构成了今日互联网的基础,所以从基础技术角度看,2不是新技术,而是新的应用技术模式。

现在互联网是以或结构的应用模式为主的,这样的应用必须在网络内设置一个服务器,信息通过服务器才可以传递。

信息或是先集中上传到服务器保存,然后再分别下载如网站,或是信息按服
务器上专有规则软件处理后才可在网络上传递流动如邮件。

如今拥有2类软件的或操作者就可以选择同样拥有此类软件的另一或操作者形成互联直接连接,不通过服务器,双方共享资源,协同完成某种行动。

而拥有同2软件的设备和用户,还可以形成一个为其自己所有的在互联网上的2专用网。

22技术的特点2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环境的新的应用型技术,主要为软件技术。

它有着许多特点,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用户既是又是,如何表现取决于用户的要求,由使用者自由驱动。

这一特点导致了产生著作权侵权问题后的归责纠纷,也是2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点与难点。

目前互联网主要技术模式是方式,此方式要在互联网上设置拥有强大处理能力和大带宽的高性能计算机,配合高档的服务器软件,再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存放在上面,并且要安装多样化的服务软件,在集中处理数据的同时可以对互联网上其他进行服务,提供或接收数据,提供处理能力及其他应用。

对于一台与服务器联机并接受服务的机来说,这台机就是客户机,其性能可以相对弱小。

而2技术的特征之一就是弱化了服务器的作用,甚至取消服务器,任意两台互为服务器,同时又是客户机,即对等。

二2技术的应用目前,2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包括文件共享、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等各个方面,其中在文件共享和视频直播方面的应用尤为突出。

2文件共享目前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上占用带宽资源最大的应用,欧洲主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主干网路由器上的一个统计结果表明2文件共享已经占用了主干网总流量的一半以上。

与文件共享当前在2应用中占统治地位不同,2在视频直播上的应用现在刚刚进入发展高峰期。

在目前国内火热的之争中,2视频直播这种低成本的实现方式也倍受人们关注。

它主要采用2组播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应用层组播技术,但又不同于传统的、
等方案,不需要在网络中部署大量的专用服务器,而依靠对等节点之间的数据转发来达到组播功能。

这充分说明了2技术在视频直播应用中的光明前景。

二、2技术的侵权问题2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对法学界是一个新的挑战,因为它颠覆了传统的方式网络传播方法。

如果只是简单套用针对方式的法律条文,恐怕并不能合理公正的解决2侵权问题。

根据2的技术特点,探索新的解决之道是更好的选择。

一对著作权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公布的,并在在1991年6月1日实施。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的互联网在我国尚不发达,更不论最近几年才新兴的2技术。

所以虽然经过了几次修改,但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上如何得到保护一点,始终没有完善而细致的规定。

在目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传播方式,并已经极大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著作权法》显的有些跟不上飞速前进的网络技术的脚步了。

由于网络技术的飞跃般发展和互联网在全国的普遍普及,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了《网络信息保护条例》,并在当年7月1日实施。

这部条例对网络上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在传统的模式下的著作权传播问题得到了解决,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但是对于运用2技术的用户,由于它与可以随意转换的特点,使得条例中对的责任规定难以落实,以致现在网络上的资料分享大多采用使用2技术的方式进行。

所以,对于著作权在网络上的保护仍旧任重而道远。

二2侵权的分类目前采用2技术的侵权主要发生在文件资料的共享上。

因为运用2技术的软件众多,对2技术的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使得侵权的方式呈多样化,仅凭一种定式恐怕无法解决所有侵权问题。

所以我个人对2的侵权方式做了分类,针对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

由于2是一种应用技术,而技术的应用体现在使用这门技术的软件上。

再加上本人对网络相关专业技术并不精通,于是便直接使用了不同应用方式的代表软件名称作为分类的类别名称。

1迅雷类的软件迅雷下载软件是这类软件的代表。

这类软件的2技术运用主要体现在下载的过程的中。

用这类软件进行信息传播时,仍然需要传统的模式中的即服务商来开始任务,这就要求在端要有所下载的文件才行。

但是当文件传输开始运行以后,软件便会自动搜索网络上所有使用相同软件的用户,找到用此软件下载过或正在下载相同文件的用户,并从这些用户中接受数据,形成一个使用此类软件的资源网,使得下载的速度大大提高。

对于这种2方式的软件,如果在服务商端的文件是侵权的,那么进行的文件传输无疑也是侵权的。

这种软件的侵权确认可以参照传统的模式的判断方法,并不难以判断。

2类软件类软件是指以为首的一批软件。

此类软件进行文件传输的时候,仍然需要端的作用。

但是与迅雷类的软件不同,它不需要把传输的文件上传并储存到服务商端,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文件,即我们常说的种子文件。

这个文件本身并不是我们想要的,但它却是必需的。

这个文件的作用用个比喻来说,就像是张门票。

当你用电脑上的软件打开这个文件时,你就可以进入到使用软件下载你所需要的文件的用户形成的资源网。

在这个网络内,每个人都是下载者,每个人也都是上传者。

你从别人那获得你没有的数据,并将别人没有的数据传输给他,直到你所搜集的数据合成了你想要的文件,即传输完成为止。

上传越多,下载就越快是这个软件的特点。

对于这类软件,服务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种子文件就没法进入资源网。

种子文件还是要上传在服务端,但是服务端并没有所要下载的文件,所以不能够简单的套用的判断方式。

而在文件传输的资源网内,可以通过对所传输的文件是否获得授权来判断,但是参与传输的用户身份难以确认,也无法得知他们是否取得了作品的授权。

3类软件就是国内所称的电驴。

使用这类软件的用户可以说几乎完全达到了2即的字面意思。

因为使用此类软件不再需要服务商这一环节,直接就在网络商形成了使用此类软件的资源网。

当你需要从网上获得某样文件时,只要打开软件,在软件的搜索栏输入文件名,就能得到此文件的资源情况,并可以开始下载。

如果你想要与别人分享你的文件,只需要把那个文件放入软件指定的分享文件夹即可。

所有的过程都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服务端,你在上传文件时你就是服务端,在下载时又变成了客户端。

使用此类软件时,由于形式上服务商的缺失,而服务商的一部分功能被平摊到客户端的原因,使得侵权的确认异常困难。

与类软件的情形相似,判断使用该软件的用户身份和是否拥有授权对于目前的网络环境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对此类软件的侵权认定是一道棘手的难题。

三2侵权的归责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上受到侵犯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是2类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

我们可以把参与侵权行为的主体分为三类使用含2技术软件的使用者,开发2软件的开发者,及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12软件的使用者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通过2软件分享的作品如果是用于上述目的,应该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如果通过软件分享的作品本身是侵权的,那么用户也应当构成了侵权。

但是从《网络信息保护条例》的规定中来看,对传统的模式,几乎免除了即客户端方的责任,而是由服务商来承担。

假如服务商提供的下载或链接是侵权的,损失由服务商来赔偿,而客户方一般没有任何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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