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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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
作规则7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工作规则
(2010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经理层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各部(室)设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设经理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聘任或解聘。

各部(室)经理(主任)、各分(子)公司经理由总经理直接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层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总经理职权
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规则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资产运用
情况、投资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九条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投资方面:
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单项额或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对内投资;
(二)资产处置方面:
有权决定单项发生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5%的资产处置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质押、租赁、资产出售、报废等)。

(三)借贷方面:
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权决定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范围内进行贷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即贷款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四)签订重大合同
经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单笔合同签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总经理对授权事项决策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由职能部门提出需要作出决策的事项和方案;
2、组成专家组对需决策事项进行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

总经理应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条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安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三章经理层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经理层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于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经理层成员。

第十二条经理层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部门经理、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经理层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经理层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

经理层会议实行民主协商、总经理负责的制度。

第十四条经理层会议应由经理本人出席。

第十五条经理层会议内容包括:
(一)安排年度经营计划;
(二)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及各项工作目标及措施;
(三)各部门汇报生产经营情况;
(四)研究全系统管理、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提出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经理层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经理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理层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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