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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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35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3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1016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80000
【处罚日期】2021.12.17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徐开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07
案件名称:徐开银不按规定养犬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徐开银违法事实和违则: 2021年12月10日17时35分,我局米市巷中队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发现当事人徐开银在拱墅区五一新村8幢楼下涉嫌不按规定养犬。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拱墅区五一新村8幢楼下携带壹只棕黄色可卡犬,该犬
只未束犬链,且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
当事人现场出示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证号:观:330****2494。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八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浙江政务服务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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