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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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____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矿井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矿井从业人员,包括矿井工作人员、矿工、管理人员等。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
1. 档案的建立
矿井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矿井管理单位负责建立。
矿井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业健康监护规定,对矿井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将监护结果按照档案编号有序记录,并将档案备份存储。
2. 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工作经历:包括从业时间、工作部门、工种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剂量、频次等;
(4)职业健康监护记录:包括各类职业健康监护项目的检测结果;
(5)健康状况:包括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
(6)危害防护情况:包括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安全操作培训情况等;
(7)紧急救援记录:包括事故伤亡情况、救治记录等;
(8)其他相关信息。
3. 档案的管理
(1)矿井管理单位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并按时更新档案内容。
(2)矿井管理单位应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查阅、复制、传播档案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到期后应进行安全销毁。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1. 预防性检查
矿井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包括体检、血液检查、尿液检查等项目,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建议。
2. 个体防护用品的购置与使用
矿井从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正确并持续使用。
3. 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
矿井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矿井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4.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通知与告知
矿井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监护结果通知矿井从业人员,并对监护结果进行解读和告知。
五、监督与管理
1. 监督检查
矿井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违规处理
对于矿井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矿井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
六、责任追究
对于矿井管理单位、矿井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进行宣传培训。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管理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
以上为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不含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矿井从业人员的体检、健康宣教、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并确保其得到科学、系统、连续、全面的监护服务。
第四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与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相结合,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明确责任界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体检
第六条矿井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应当包括常规体检和职业病体检。
第七条常规体检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血压、体温、心率、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第八条职业病体检项目应当根据矿井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肺功能、视觉、听力、血常规、尿常规等项目的检查。
第九条体检结果应当编制体检报告,对体检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将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矿井从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体检结果应当按照保密原则进行保存,矿井从业人员有权查询并获取自己的体检结果。
第三章健康宣教
第十一条矿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宣教,了解职业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宣教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的定义、病因、发病机制、防治措施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第十三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宣教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包括讲座、宣传册、海报等。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
第十四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等。
第十五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诊断,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病例,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八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康复和复职,为其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和职业适应培训。
第五章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监护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体检结果、职业健康宣教记录、职业病防治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监护档案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十二条监护档案应当及时更新,补充和归档相关的监护记录和资料。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监护工作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宣布后,逐步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